案件描述
【案情】
2014年4月,张先生和李小姐经某相亲网站相识,不久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张先生在双方恋爱关系确认后,先后两次全额购买了现代和宝马两辆车并全部办在李小姐的名下,价值100多万。后来,李小姐得知张先生隐瞒了已经离过两次婚的事实,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张先生醉酒后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欲结束朋友关系,开始躲着李先生。张先生同意分手,但要求要回两辆汽车,理由是该车是他全额出资购买的,只是挂名在李小姐的名下,给她使用。李小姐表示两辆车都是张先生为了表达对她的爱意,明确表示赠送给她的,所以才全部办的她的名字,而且双方并无婚约,即使构成婚约,也只有构成彩礼性质才能返还。
【案件焦点】
1、双方是否存在婚约;
2、张先生全额出资购买办在李小姐名下的两辆轿车是否应当返还。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先生给李小姐买车的行为是一种赠与,根据《合同法》187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张先生已经交付了赠与财产并且没有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所以李小姐不需要退还车辆。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先生给李小姐买车的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带有“彩礼”的性质,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李小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退还车辆。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对张先生的赠车行为的定性。相亲网站系为男女双方寻求合适的结婚对象而设立的,双方通过相亲网站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可以表明双方交往之初具有缔结婚姻的意图。双方在交往过程中见过各自的家人,短信往来记录中提及结婚及是否生育子女问题,可以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表现出结婚的意愿。张先生的经济实力并不足以可以随意赠送他人上百万的财产,因此可以认定张先生给李小姐买车的行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
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 王翔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