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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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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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子看高空抛物的共同侵权

发布者:王翔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人身损害 |121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陈某在路边行走,突然从高空坠下一酒瓶,正中前额。陈某负伤住院后,一直无法找到抛物人,该楼8家住户均不承认有过错,陈某一怒之下将该楼全部8家住户均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李某提出当天全家均在外做客,家里没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一楼王某称其住在底楼,不可能从高空扔东西到陈某头上。

【案件焦点】

1、该楼8家住户是否属于共同侵权。

2、该楼的8家住户责任应该如何分担。

【律师分析】

该案是一种特殊的共同的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补偿责任,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如果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驳回受害人对于众多可能抛掷物品的住户的诉讼请求,就是放弃了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高空抛物这类恶劣侵权行为的纵容,人们穿行在高楼大厦之间,生命财产安全就毫无保障。

【案件分歧】

另有一种观点,从法律的预测功能出发认为,如果众多被诉的住户在显然没有抛掷物品的情况下被承担了数目不菲的赔偿责任,人们将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的评价和后果,法律也就丧失了它最基本的预测功能。

后一审做出判决,认定因8家住户居民不能举证未实施伤害行为,系共同侵权责任,判决8户居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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