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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A、北京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彩红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XX公司与A、北京XX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1民初14951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A,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优品公司)、A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优品公司之法定代表人B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优品公司偿还欠款144220.8元;2、诉讼费由被告优品公司承担;3、被告A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优品公司于2016年5月起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的车辆,向原告支付租金,此后,因被告优品公司提前退车,导致租赁合同终止,2016年11月28日,被告优品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说明”,说明被告优品公司欠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44220.8元,并约定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被告A为此作担保,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优品公司一直未偿还欠款,故提起诉讼,诉如所请,
被告优品公司辩称:车辆租赁情况属实,关于欠款说明,原告的法人与我是朋友关系,他告诉我车辆交回有问题,原告打印了欠款说明,给我看了关于欠款的相关计算方式,我当时提出了欠款的异议,有些不该我负担的费用也算上了,租车合同中约定维修费用由原告承担,另外维修费用也还没有实际发生,关于违章费用应该是100元一分,但当时签订欠款协议时原告是按照200元一分计算的,原告让我先签,之后再进行结算,所以我就签了,但原告后来没有再跟我进行结算,原告向我主张相关费用,应提供相关票据,
被告A辩称:欠款说明不是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5月起,原告与被告优品公司陆续签订了25辆车的汽车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4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承租方承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5日内接受处罚,后,被告优品公司提前还车,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优品公司签署“欠款说明”,载明“XX公司与优品公司于2016年5月起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19辆GL8,租金5500元/月,6辆凯美瑞,租金5000元/月,合计租金134500元/月,租期一年,因优品公司提前退车,导致合同终止,优品公司欠车辆租金134500元,合同履行期间车辆产生违章、修理及车损费用为144220.8元,合计278720.8元,以上费用扣除租车押金134500元,共计144220.8元,双方约定此欠款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结清”,欠款人处盖有被告优品公司公章,担保人处有被告A签字,
该欠款说明签订后,被告优品公司、A未支付该笔费用,
庭审中,对于原告出示的欠款说明,被告优品公司表示合同中约定的维修费用由租赁公司承担,违章费用应为100元一分,原告是按照200元一分收取,故认为欠款说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原告表示,合同中约定按照规程操作产生的修理费由原告承担,如果不是按照正常规程操作产生的修理费不由原告承担,另外,其给被告看过欠款明细,被告在此情况下签署了欠款说明,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被告是提前退租,原告没有主张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双方就车辆产生的其他费用进行了约定,
上述事实,有车辆租赁合同、欠款说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出租方免费提供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也同时约定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者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对于违章费用具体如何计费没有明确约定,但被告优品公司签署的欠款说明中对于欠费项目、欠费金额、支付日期均有明确表述,且被告优品公司亦认可在签署该份说明时,原告告知过其欠款的计算方式,如被告优品公司不予认可欠款说明中载明的内容,其可以不在欠款说明上盖章确认,现被告优品公司已在该份欠款说明中盖章确认,代表认可了该欠款说明中载明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即应按照约定予以履行,被告优品公司关于原告承诺之后进行结算及其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该份欠款说明的答辩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在欠款说明中未约定被告A的保证方式,故应认定为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经询问,本案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曾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A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XX公司欠款十四万四千二百二十元八角;
二、驳回原告北京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2元,由被告北京XX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闫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A
本人2008年毕业,2010年取得司法考试,2012年取得律师执业证,一直从事法律顾问及相关工作,现为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海淀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7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