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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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陈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超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15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借钱不还或者无还款能力是民间借贷中最常见的问题,那么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作为出借人的一方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试作以下分析,以期就“民间借贷”问题有一个概括性的展示,给想了解这方面规定的朋友以提示。

一是民间借贷是指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为你与朋友之间约定无息,并且6个月付清,对于6个月使用期内,你是不可以主张利息的,但对于超过6个月不归还,你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到期不还,你可以发一份书面通知,要求还款,并主张逾期利息;如果起诉了,可在诉求中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判决确定还款期后,再不归还,得加倍支付利息。

二是依你陈述的情况,你朋友已明显失去偿还债务能力,并且将现有资产做了抵押,不接电话,玩失踪,对你的债权实现造成了很大的危险。依法律规定你不必等到借款到期就可以采取措施,要求还款。(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你的朋友实际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到期不可能还款,表现在经营的公司倒闭、债务缠身、资产抵押他人、多次索要无果并拒接电话等,此时,你可以尽快维权。

三是对于诉讼执行程序。你如果有你朋友的财产线索,尽可能向法院提供申请财产保全,为判决生效后执行做好铺垫。对于借据、支付借款的记录收集保管好,因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审查很紧。尤其,你朋友这种情况,虚假诉讼参与分配,逃避债务的比较多。在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查房产、查车辆、查存款、查证券等方式查封财产;另外,会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限制贷款等多种方式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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