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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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暂住证未满一年 二审法院改判按城镇居民计算

发布者:李旻律师|时间:2016年06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394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打工的浪潮之中,打工者如果在打工期间遭遇事故引发纠纷,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计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居民能够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短期回农村探亲等不视为中断),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但是,如果暂住证未满一年,能否就此认定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呢?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暂住证未满一年,但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以维护外出务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3年1月23日,柯某驾驶某轻仓栅式货车在有中心实线的路段超车(车速约63km/h),与对向韦某驾驶的某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韦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柯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有中心实线、限速40km/h的道路上越过中心实线超速行驶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韦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后因双方就受害人韦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协商未果,受害人韦某的家属张某等4人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之规定,受害人韦某系农村户口,且在农村生活,虽有暂住证证明受害人韦某于2012年5月3日开始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地暂住,但在事故发生时未满一年,且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是在某村小组居住生活,不能证明受害人韦某的经常居住地是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某地,故其死亡赔偿金应以云南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并据此作出判决。

 宣判后,张某等4人不服,上诉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暂住证,韦某在杭州市余杭区居住的时间虽未满一年,但上诉人所提供的韦某生前打工的浙江某家具厂出具的《证明》,能证明韦某2011年8月至2012年12月在该厂打工的事实,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死者韦某因在某家具厂打工而租住在杭州市余杭区的事实。其从2011年8月到某家具厂打工至2012年12月回家,已经在杭州市余杭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城镇,故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并据此作出判决。

 在此,我们也提醒外出务工人员,应注意及时办理暂住证,确保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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