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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眼睛被炸伤 生产者被判赔偿11万

发布者:王好荣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878人看过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燃放烟花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生产厂家被判令赔偿受害者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

2014年4月24日晚,刘某在家门口燃放从上栗某花炮厂内直接购买的其生产的“恭喜发财”烟花时,因烟花散架,被飞出的烟花炸伤右眼,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37天。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事后,刘某家属曾到花炮厂内告知其事故情况,并向其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但花炮厂拒绝调解。因协商不成,刘某将上栗某花炮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9万多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本案事故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被告辩称其生产的烟花是合格的优质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虽提供了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2013年和2014年两份检验报告,但并不能证明其生产的“恭喜发财”烟花合格及炸伤原告右眼的“恭喜发财”烟花不存在缺陷,被告也未就烟花质量和原告受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提出鉴定申请,故被告该答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法院不予采纳。而被告提出原告诉请部分过高,已通过新农合报销医疗费4580.82元,应予核减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参照2013年江西省统计数据,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被告上栗某花炮厂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3481.73元。

来源:江西法院|作者: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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