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打工仔J以富二代身份出现,并结识某企业主T。T因扩大生产苦于资金周转不灵,巧遇省城“大老板公子”,以为遇到大救星,千方百计与J套近乎,陪吃饭、陪喝酒、陪娱乐好不热络。J以检验产品,考核考察等名义先后收取T保证金、公关费40万元。几次考核考察后,T仍然没有获得梦寐以求的省城大老板的投资,很是着急。此时,J安排手下通知T考核过关,即将投资,但还要支付60万元的红包以搞定所谓的股东会。此时,T方感觉其中有诈,要求J二日内必须返还前期的支付的40万元,否则将J派来的手下扭送至派出所。二日过后,不见还钱,于是将来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并报案。J在外混了几个月后,40万早已挥霍一空,又眼看着手下被抓,没有办法收场。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定刑: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辩护策略:
诈骗事实成立,只能从量刑角度辩护。
1、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并会见当事人了解核实有关事实,发现有10万余元资金属于受托事项因故没能办成且办有结算手续,不应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如计算在诈骗数额之内,那么将达到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即遂部分量刑起点即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经与公诉人沟通,采纳该意见,最终没有纳入起诉的诈骗数额之内。
2、其中60万属于诈骗未遂,也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调解,并最终达成协议。被告人家属帮助退赃,受害人愿意并出具谅解书。
4、被告人自首,包括当庭认罪。
5、一贯表现尚可,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法院判决: J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基本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律师建议在3至5年内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