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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滩踩踏事件的法律思考

发布者:枣阳肖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1669人看过

2014年12月31日晚在即将跨入2015年的上海外滩陈毅广场因故发生踩踏事件,致36人死亡,47人受伤。“意外!震惊!”在这辞旧迎新的一刻,参加跨年活动的游客人山人海,人们沉浸在跨年的喜悦庆祝氛围之中,却没有想到此时惨剧即将发生,惨剧的后果不亚于一次恐怖犯罪活动。综合各类媒体的报道,我们获悉,造成踩踏事件的直接原因是有人在事件发生地临近的楼上散发类似美金的劵钞引发哄抢(似乎是在向大众演绎“有钱就是任性”)。是否属实,有待于公安机关的调查。

无论如何,外滩跨年活动的组织者和主办方对于此次事件的发生难辞其咎。除了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责任外,还极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大型群众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我国刑法第135条第2款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在大型群众活动中以“撒金”等吸人眼球,追求刺激的行为极易引发公共秩序混乱,并酿成人祸惨剧。简单的说,此类行为如同向人群中扔了一颗炸弹,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此类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无异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也即此类危险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主观追求是故意的,则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谨记,公共安全大于天,有钱任性应有边!

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肖毅律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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