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以来,积极自觉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越来越多,和谐规范的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一些地方仍然有少部分企业由于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有意或无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导致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或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仍可以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以确认。
综上所述,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发生劳动争议时仍然可以依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