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肖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620**********

  • 执业机构: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发布者:枣阳肖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060人看过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及“六礼”仪式是我国传统建立家庭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和必要程序。尽管婚姻自由原则的确立极大地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婚姻必备条件,但“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仪式,特别是“纳征”(即,男方向女方致送聘礼、彩礼)的观念在广大农村仍然根深蒂固。即使是自由恋爱,在未婚男女即将进入“围城”,修成“正果”之时,仍要按照传统的婚姻嫁娶程序,男方向女方或其父母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或相当价值的财物,即所谓的聘礼或彩礼。由于是婚前支付的彩礼,此时,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并未正式确立,最多也不过是所谓的“订婚”。在正式结婚之前包括办理了婚礼但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或虽然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甚至是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后,因故一方悔婚或离婚的现象时有发生。给付彩礼的男方此时往往感觉吃了亏,会提出返还彩礼的主张。究竟返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有必要说明的是登记结婚并在一起生活的,离婚时法院不再支持返还彩礼的主张。如此,即将踏入或者已经踏入婚姻围城中的朋友们,如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你懂的!

肖毅律师原创,欢迎转发。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