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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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发布者:黄维青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559人看过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男方: ,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

女方: , 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

经与 民政局查实,男女双方同居前进行的婚姻登记属无效婚姻登记,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三个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给付抚养费。

二、子女成人以后,归属问题由其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任何共同债务,无任何财产纠纷。

四、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结婚,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五、女方不限制男方探视被监护人和对其的正确教育。

六、如发现男方对被监护人有不正确的教育、虐待及没尽到该尽的责任.女方有权终止男方的探视权。

七、被监护人的户口问题由男女双方协商确定。

八、此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得干预和骚扰对方的私人生活。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

十、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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