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贝贝》一部足以暴露年龄的国产儿童科幻片,该片在80年代末期上映的时候引起了哄动。影片中的台词与桥段也被当时的同龄人争相模仿。笔者也对此片情有独钟,最近又回看了一遍,而正是回看的过程中,多了些思考,有了现在新的想法。正如网评那样,“《霹雳贝贝》是中国电影史上为数不多的科幻电影,作为一部儿童科幻影片,影片的故事比较简单和有趣,娱乐观赏效果很好,是80年代的少年儿童极为喜爱的一部电影,直到现在该片依然获得很多观众的欢迎。这部作品并不承载太多的文化内涵,作为一部拍给孩子们看的电影,它的通俗易懂和幽默诙谐,是影片获得成功的关键。” 而恰恰是这部影片的文化内涵不够,有些情节却暴露了许多问题,比如,贝贝父母将贝贝独立留在家中,贝贝用特异功能扰乱交通信号灯,游乐场设施而父母却并没有加以阻止等。这些问题可能在当时的情境下显得十分普遍,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我们不得不审视剧中父母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如果按国外电影分级制度来看的话,该部电影绝对属于家长指引级别。影片中主人公以及家长的错误行为在现在看来起到了不好的影响,甚至是违法的。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贝贝父母至少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事实上在80年代未期,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监护职责的意识是很淡薄的,甚至到了现在,家长对子女的监护责职仍然不够重视。如同影片中家长将贝贝独立留在家中,在现实生活中,因此而引发惨案的不在少数,比如较早之前的“小悦悦事件”、“母亲将孩子留在车中窒息死亡”、“独在家中孩子坠楼身亡“等等。而在这此事件的背后,我们都把这些事情的矛头指向加害者或认为是意外事件,很少有人会追究家长的责任,甚至家长变成了受害者而受到同情。显然这一块我们的立法是远远不够的。笔者曾建议过”疏忽照顾儿童或监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贝贝是生活在香港地区,则其父母有可能面临监禁的风险。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7条《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规定,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的人对于未满16周岁的儿童或少年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包括视力、听觉的损害或丧失,肢体、身体器官的伤损残缺,或精神错乱),即属犯可循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最高可判监10年。循简易程序定罪也可判监3年。而目前我国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一般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前者最高刑期三年,后者最高刑期七年。事实上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并没有立案处理。
或许这个话题有点小题大作了,但作为一部优秀影片应该考虑到其上映后的社会效果,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应该有正面的积极的示范作用,而不能将错误的行为带到影片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