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镇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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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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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民工追讨工程款,胜诉并最终拍卖债务人车位执行到位

发布者:李镇男律师|时间:2021年03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25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号

原告:李XX,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彭*,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承揽报酬147766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4776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1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生效且被告履行全部清偿义务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李XX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告彭*承揽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XX房及相关工程的基础桩部分土方挖掘工程。双方约定由被告租用原告所有的挖掘机进行土方挖掘施工,并由原告自行安排司机,由司机操作挖掘机,按照被告指定的工程地段进行土方挖掘等施工作业,完成指定土方挖掘工作后向被告交付挖掘完成的基础桩等成果,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因此,原告认为,双方之间实质上是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即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即被告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承揽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在对承揽报酬进行结算时,在《结算单,(欠条)》中将承揽报酬描述为“租金”,但该情况仅系原被告之间因对相关法律关系不了解所致,双方之问实质上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安排挖掘机和挖掘机操作员进场施工至2019年8月5日时,该铁路施工项目因故停止各项施工,原告所承揽的基础桩土方挖掘工程亦因故停工。原被告双方之间因此终止工程承揽合作,并于2019年8月9日经双方核算后,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结算单(欠条)》,确认承揽报酬共计164766元,被告己经支付17000元,尚欠147766元未付;并承诺分两期支付,2019年8月16日前支付8万元,2019年8月31日前结清尾款67766元。但该结算单(欠条)。出具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然分文未付。综上,原告认为被告逾期结算并支付承揽报酬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应诉及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包了案涉工程并以个人名义与原告建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且原告举证证实了被告未付的报酬款为147766元,而被告未予抗辩,亦无反证推翻原告的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报酬款予以支持。另外,《结算单(欠条)》对报酬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但被告逾期付款,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147766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超过上述部分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报酬147766元以及支付以147766元为计算基数计算的从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其中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李XX;

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63.78元,减半收取计1631.89元(李XX已预交),由彭*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李XX,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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