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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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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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云南某某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韩旭涛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4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耿XX,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X。
第三人: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
第三人: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X。
法定代表人:陈XX。
第三人:郭XX,女,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耿XX与被告云南XX公司、第三人云南XX公司、云南XX公司、郭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耿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云南XX公司偿还原告XXX元购房款;2、请求被告云南XX公司向原告偿还以3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6月24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以XXX元为基数支付自2014年1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同期贷款利息,截止到目前利息为XXX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9年1月7日,原告耿XX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并退还相应的诉讼费。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耿XX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其与被告云南XX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争议,故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XX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XX撤回对被告云南XX公司、第三人云南XX公司、云南XX公司、郭XX的起诉。
原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40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为52400元,减半收取计26200元,由原告耿XX负担。
韩旭涛律师,专职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清华大学,法学学士,现就职于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副高级),云南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昆明
  • 执业单位:云南上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20********27
  •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土地纠纷、合伙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