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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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破产清算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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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长期分居能成为与第三人同居的理由吗?

发布者:张建新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9日|分类:婚姻家庭 |629人看过


随着越来越多的明星出轨新闻的爆出,婚姻忠实与婚内出轨早已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很多人都在关心,双方感情破裂了,长期分居,一方出轨,另一方可否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试以近期代理的典型案件来说明这一问题。

 

案件:W某诉X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9)川01民终****号

主要案情:

原被告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3年,被告X某(男方)被判有期徒刑13年,于2011年出狱。期间原告W某(女方)独自操持家务、养育女儿。

被告出狱后,不象期待的那样回归家庭,痛改前非,而是在外混迹,多次与不特定女性发生性行为,其中有很多女性还是正在读职业高中的未成年少女;同时与第三者在某小区租房长期同居。

鉴于被告以上种种恶劣行为,原告不堪巨大的精神压力,对这段婚姻彻底失望,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9年,本案通过一审、二审、重审一审、重审二审结案,最终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在此案中,对于被告存在出轨行为,原告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自认有婚外性关系、被告与不特定女性的“未着衣物”床照20余张、医院检验报告(被告被检测出性病)、被告与第三者租房同居相关凭证(水电气使用凭证)、原告用房门钥匙开门进去录制的被告与第三人在床上“未着衣物”的原始视频。这些具象的证据显示的被告不忠的事实,对原告造成的精神创伤可能会伴随终生。

被告辩称:与原告感情早已破裂,长期分居视同陌路,与他人同居不会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不应支付赔偿费。

法院认为:

被告严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酌定由被告赔偿50000元。

 

笔者观点:

我国夫妻关系的界限是由婚姻法规定的: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结婚登记就是夫妻关系成立,就应该遵守法律关于夫妻忠诚的义务;而不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同居生活来界定夫妻关系,换言之,就算是长期分居或从未同居,也应遵守夫妻忠诚义务,而不会因此成为一方与第三人同居的正当理由。

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主要法律事实是:法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与第三人同居(并不会评判与第三人同居的原因是否感情破裂长期分居);再结合其与多名异性有不当性关系,认定存在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事实。

普法小知识:

婚内出轨行为多种多样,严重程度各不相同,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出轨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规定可以看作是夫妻忠实义务等道德义务法律化的结果。

法律虽然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道德,但又不能过分介入道德,过分干涉人的情感自由,如果被告仅仅是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节,只能成为离婚原因中的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予以平衡考量的因素。所以,要证明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事实,还是要靠充分确凿的证据来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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