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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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成功案例之黄某某诈骗案

作者:苟振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6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682次举报
2020-09-26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1954年2月5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公民身份证(略),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镇某某村5组。因涉嫌犯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9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斌,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判决书第3页)

      ......

     被告人黄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5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3组。

     辩护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判决书第4页)

     ......

    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向某某、何某某、黄某、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杜某某、乔某某、姜某某被控诈骗一案,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斌......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苟振华等(共1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日决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同年8月14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某认识后,两人商量:孙某某扮演男方介绍人在剑阁找未婚男子,李某某扮演女方介绍人组织女方介绍人和相亲女,孙某某以给男子介绍女朋友为由,向男方提出与女方见面时,男方给双方介绍人、相亲女及其亲属红包,并确定红包金额,然后孙某某将向男子索要红包金额告诉李某某及其她介绍人,由其向男方索要两次红包金额(未提起公诉的本案相关参与人员另案处理)。

      ......

     (判决书第6页)......

      2018年9月的一天,王某某联系孙某某给儿子蔡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便联系李某某找相亲女,李某某联系谢某某找相亲女,约定好见面地点和时间。9月23日,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到绵竹城茶楼,李小某扮演相亲女、谢某某扮演李小某小嬢,黄某某扮演李小某姑父,黄某某驾驶自己车辆搭乘妻子谢某某、李小某到茶楼,孙某某驾驶其子车辆搭乘王某某、蔡某一起到绵竹城茶楼见面,向某某向男方介绍李某某和自己是介绍人,相亲女李小某、李小某的小嬢谢某某、姑父黄某某,孙某某告诉李某某、向某某把高某某叫来扮演介绍人,这次每个介绍人红包涨到1200元。蔡某请在常人吃饭支付380元。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要求王某某给每个介绍人1200元红包,王某某给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李小某、谢某某、黄某某各1200元红包,孙某某、黄某某开车搭乘王某某、李某某、蔡某、李小某、谢某某到蔡某家中。王某某给孙某某1600元,李某某200元,李小某1200元,谢某某、黄某某各400元,孙某某车费1400元、黄某某车费1000元。2018年农历12月,孙某某退给蔡某2600元,谢某某退给蔡某1000元,李某某退给蔡某600元。

      ......

     (判决书第9页)

     ......

     2018年11月,王某兰要求孙某某给章某某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联系李某某找相亲女,李某某联系向某某找相亲女,向某某联系谢某某找到相亲女。11月9日,孙某某开车搭乘王某兰、何某书、章某某到绵竹城。谢某某邀约黄某某参与相亲,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与谢某某、刘某及其母亲搭乘黄某某车到孙某某居住的旅馆见面,孙某某安排谢某某扮演刘某的小嬢和介绍人,谢某某向南方介绍自己是刘某的小姑又是介绍人,刘某表示自己愿意和章某某交往,女方介绍人要求何某书给每位介绍人1200元介绍费,何某书同意先付500元,到男方家中再补700元,何某书给孙某某、李某某、向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王某兰各500元,刘某1200元,刘某母亲600元,刘某父亲600元由其母亲带回。章某某请吃饭支付280元,给刘某买礼物支付104元。次日黄某某与孙某某各自驾车搭乘刘某及其母亲、李某某、谢某某、何某书、章某某到某某场镇吃饭,章某某支付240元。饭后,何某书给刘某1200元,刘某母亲600元,孙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王某兰各700元,孙某某要求何某书再给自己1200元红包,保证给章某某成功介绍女朋友,何某书给孙某某1200元红包,给孙某某车费1500元、黄某某车费1000元。

      ......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自己是在不懂法律的情况下贪图小便宜,而且受到他人诱惑才参与违法活动,其辩护人认为黄某某在本案中系从犯、无前科,系初犯,具有坦白、退赃积极、认罪认罚等情节。请求法院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

     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向某某、何某某、黄某、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杜某某、乔某某、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四百二十七日抵折刑期四百二十七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4年1月6日止。所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判决书第63页)

......

    八、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

     ......

    (判决书第65页)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备注:本案为律师新近亲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对案涉当事人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了处理,请不要对号入座。之所以说本案律师的辩护非常成功,是因为法院的判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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