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振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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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成功案例之杨某某诉李某离婚案

作者:苟振华律师时间:2019年02月16日分类:亲办案例浏览:427次举报
2019-02-16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823民初2591号


  原告:杨某某,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厂职工,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乡某某村3组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振华,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酒店服务员,住四川省剑阁县某某镇某某路9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所生非婚生女李晓冉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96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经网络QQ结识并于同年1月在剑阁县普安镇见面。2015年3月20日未婚即生女李晓冉。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在剑阁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后原告发现被告不承担家庭责任,还打骂原告,故2015年6月原告带着小孩回到娘家生活至今。在这期间,被告遗弃原告母女,不与原告母女联系,日常生活全靠原告父母。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剑阁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剑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3日以(2017)川0823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时至今日,原、被告的关系仍未好转,为摆脱名存实亡的婚姻能,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李晓冉由原告杨某某抚养成年,由被告李某自2019年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当年抚养费用6000.00元直至李晓冉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  某


                             (法院院印)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某

苟振华律师,字华林,四川剑阁人,中共党员,自学成才。半工半读十余载,先后务工于成都、北京、苏州等地,坚持自学法律,200...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83718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
北京市博祥律师事务所
11101201410837183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