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XX诉被告冼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77.48元,由原告北海市XX负担。
发布者:邓发春|时间:2020年07月16日|5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XX诉被告冼XX、陈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按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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