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培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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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专职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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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申请书(范文)

作者:马培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65535次举报

支 付 令 申 请 书(范文)


【大理著名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申请人:马XX,男,回族,1973年12月17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XX镇XX号。身份证号53292719XXX,联系电话1501121XXXX。


诉讼代理人:马培杰律师,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XX,男,汉族,1963年03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人,系大理州XX职工,住大理州下关镇开发区XX小区5栋3单元302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X,0872-22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向被申请人发布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欠款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学关系。2010年09月17日,被申请人找到申请人,声称其所在单位集资购买建房用地,须支付首付款,由于自己手头资金不足,向申请人短期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并承诺三个月后一定归还。申请人基于同学感情,也基于被申请人系国家公职人员,相信被申请人,遂于当天将25000.00元现金借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当场亲笔书写了“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010年09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应于2010年12月16日之前归还申请人上述借款。2010年12月16日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但被申请人或者四处躲藏,或者声称出差,不接电话、不回短信,至今未按约定还款。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明确,借款数额及借款期限明确具体,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督促程序申请的规定。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立即支付欠申请人的借款2500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望予以批准为谢。


此呈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XX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欠条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闻言审听,笔动冤明;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知情释法,拼理力争;高悬义剑,拍案而起;人间正道,朗朗乾坤;大彰法制,邪不压正!【云南(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马培杰律师,男,回族,中共党员,1971年12月生。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大理
  • 执业单位: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32920********3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