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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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发布者:谢恬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80人看过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

  1-1 甲方将座落在                         的房屋(下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类型为       ,房屋使用用途为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房地产权证,编号:             ,并 未 / 已  告知乙方该房屋未 / 已  设定抵押。

1-2 甲方保证其对该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有权承租给乙方使用。

1-3 该房屋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详见附件《交房清单》。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房屋交付、免租期和租赁期限

2-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甲乙双方应于交房当日对该房屋进行查验并签署《交房清单》。如该房屋内乙方不需要的物品及设施,甲方应在交房日搬离及拆除并承当相应费用。

2-2 本合同租赁日期自               日起至               日止,为期   年。甲方给予乙方   天的装修免租期(自甲方交房日起开始计算即               日至               日),在上述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缴纳房屋租金,相应的水电等费用需按实际使用情况支付。

2-3 租赁期满,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4 如甲方延迟交付该房屋的,租赁期及装修免租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月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     元(大写:                  角整)。上述租金在租赁期限内不变,如需变动,则应由甲、乙双方重新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3-2 租金按月支付,于每月   日前缴纳,首月的月租金于乙方自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次日或乙方正式开业日(含试营业日)二者较早之日起支付。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租赁费发票。

   3-3 乙方通过       方式将租金缴纳至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如甲方收取租金的账户若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第四条 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4-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壹个月的月租金,即     元(大写:                  角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无欠缴甲方费用、无欠缴水电费等各项公共事业费用及保证房屋和其基本设施完整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甲方应于退房当日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4-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空调、物业管理费(     元/月)、            费由乙方承担。

4-3 甲方自行承担出租该房屋所产生的税费。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和装修

  5-1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三日内进行维修,应由甲方维修而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未及时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有权在乙方应缴租金中抵扣。

  5-2 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5-3 甲方同意乙方可根据经营需要对该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装饰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房屋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重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及/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装置),有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施工之前,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如适用),如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乙方必要的配合。乙方进行装修时,应遵守甲方或管理公司的装修规定和安排并谨慎保护甲方及其他第三方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

第六条 房屋返还

6-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后三日内返还该房屋。返还时,乙方应搬清该房屋物品,以现房硬装状态返还,甲方同意乙方无需将该房屋恢复至交付时的原状,甲方亦不因乙方对该房屋内的增建或改建或装修向乙方提出任何补偿或赔偿要求。

6-2 乙方返还该房屋时是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甲方应验收通过,在双方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后,甲方应退还乙方房屋租赁保证金。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7-1 甲方、乙方有全部的法定权利、权限和能力签署本合同和承担本租赁合同所保证的责任和义务。

7-2 合同期内,如因该房屋需整体需要进行基建维修,甲方应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应减少对乙方经营的影响,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7-3 甲方应确保该房屋的消防、安全系统及其它公共设施处于完好状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7-4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没有滋扰之环境下使用该房屋进行经营活动。

7-5  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合同。

7-6 乙方应及时缴付本合同项下的租金、保证金、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等相关应付费用。

7-7  乙方需自行办理有关登记、注册、该房屋装修、装饰、广告设置及其他与该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商、税务、消防等执照、许可或手续,如乙方要求,甲方有义务于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三日内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配合办理。

第八条 转租和优先购买权

   8-1 租赁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乙方转租该房屋应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

   8-2 在租赁期内,产权人如需转让、出售该房屋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9-1 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补充协议。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贰倍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五日内仍未交付的;(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乙方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经营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三)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经甲方催告后累计超过贰个月的。

9-3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若该房屋被政府部门征用、强制收购或收回或被动拆迁,则本合同解除/终止,该等解除/终止自该等征用、强制收购或收回或动拆迁发生日起生效,甲方应于解除/终止日起的五日内扣除乙方按本合同应支付的费用后向乙方返还乙方已预付的但尚未使用的租金及其他相关款项、返还乙方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并还应向乙方赔付乙方的装修损失、搬迁费、停业损失等相关费用。

9-4 如因该房屋产权问题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相关营业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则本合同解除/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租赁保证金、租金,赔偿装修材料费、装修人工费、律师费、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三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并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2 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被查封,造成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营业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贰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营业损失、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及其他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甲方还应负责向乙方补足。

10-5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贰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解决争议的方式

11-1 本合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据以解释。

11-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2-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诺该房屋抵押后当事人协议以折价、变卖方式处分该房屋前十五日书面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12-2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可采用当面递交、电子邮件、传真、书信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方联络人、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信息如下:

(一)甲方联系方式:

联络人姓名: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地址:                      ,邮编:

(二)乙方联系方式:

联络人姓名: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地址:                      ,邮编:

如一方变更上述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原地址通知的视为已送达,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

12-3 本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凡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双方应按规定及时向原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因甲方未会同乙方办理登记备案或变更、终止登记备案的,所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2-4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2-5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本合同签署后,将取代双方在此前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协议。

  12-6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交房清单》

交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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