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晋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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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律师:串通投标罪

发布者:程晋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招标投标 |2480人看过

一、概念及其构成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三、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引于:http://www.0551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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