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晋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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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公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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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刑事辩护律师:持有、使用假币罪

发布者:程晋畅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51人看过

一、概念及其构成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出售假币罪之间的界限。关键在于区分“使用”与“出售”之间的差别。一般来说,使用伪造的货币必须以对方不知是伪造的货币为条件。如果对方是知情者而交付伪造的货币,并且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卖给对方,则是“出售”。因此,出售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是将伪造的货币作为“物品”非法进行交易。交易中是以低于票面的价值卖给他人,并且他人是知情者。买卖双方是刑法理论上的对合犯:买者构成购买假币罪,卖者构成出售假币罪。在使用伪造的货币的情况下,对方是不知情者,并且是根据伪造的货币本身的价值使用,因而具有诈骗的因素。

  三、处罚

  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文引于:http://www.055114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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