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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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抵押担保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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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区房产中介服务费已实行市场化收费

发布者:李五伟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8日|分类:房产纠纷 |1075人看过


1995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是最早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费的规定。

其中,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应委托人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房地产咨询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按服务形式,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两种。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第六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
  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上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土地使用权转让代理收费办法和标准另行规定。
  房地产经纪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收取。

201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放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同时,下放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定价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市场发育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市场调节价。

随后,2014年8月,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颁布《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决定放开房地产咨询和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同时该通知明确规定: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后,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价格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价目表内容应包括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代收代付税费项目和标准等。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的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标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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