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逸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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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专职律师执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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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不能过户 定金应当双倍返还

作者:谢逸生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21次举报
2018-05-31


   一人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定金和部分价款,后因卖房者与其他人的借贷纠纷,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致所卖房屋无法过户,购房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卖房者返还已付房屋价款、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判决支持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2013年3月13日,张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屋卖给张某,房产总价8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给付定金2万元;2013年3月20日给付购房款38万元,同时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3年4月20日李某搬离该房屋交钥匙时,张某付清余款4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给付李某定金2万元,2013年3月20日给付购房款38万元,次日张某与李某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因李某与另一案件当事人丁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涉讼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致使房产过户不能办理。由此,张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张某已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但因李某与其他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导致房产过户手续不能办理,李某构成违约,且因该违约行为造成张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张某要求解除其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被解除后,李某因该合同获得的房屋价款38万元应返还给李某。同时,由于李某的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其收取的张某的定金应予双倍返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张某购房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谢逸生律师,九十年代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会理事,现系司法部注册律师,同时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南宁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120********77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北京市京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1450120********77 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