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即合同中若约定过,因政府或银行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贷款审批或比率发生变化的,可以解除,须按合同约定处理。
其次: 合同没有约定的,要看具体情况。4种情况:
1、因国家政策原因,首付款增加、利率提高,原则上不可以解除合同。
一般情况下适当增加首付、提高利率,不会导致买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有条件而不愿履行合同,需支付违约金。除非买方举出证据,证明这会导致他无法正常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
2、因国家政策原因无法贷款而解除合同,可以解除合同,不需支付违约金。
如“外地人、三套房”等,属于国务院发布关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定的情况,个人倾向属于情势变更!
商品房有规定,属“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需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针对一手房规定,但二手房是否能够参照,则没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3、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合理的中介费仍需支付。
由于新政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但中介已促成双方签约,要求支付一定报酬亦属合理。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也要看合同约定!
4、当事人符合新政贷款条件,而银行贷不出款,属于违约。
合同中已约定指定银行,如因政策原因,导致买方在指定银行贷不了款,如其他银行能办理,买方不可主张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