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一审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卢愿光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
此前已依法会见张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也到贵院对该本案进行阅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现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具体内容如下:
一、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到九佛派出所自动投案自首,从张某某口供供述以及庭审调查内容,均可以反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情形。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和内疚,一直想向涉案被害人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和精神创伤,希望得到他们的谅解。张某某、张某辉、张某东家属也根据张某某的意愿,于2018年12月14日和15日代表张某某向被害人何某兵、李某连、林某中、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各方达成和解、谅解协议,被害人对张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某辉从轻处罚。
三、张某某在本案中自愿当庭认罪,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等可从轻处罚情节
张某某一时冲动,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及辩护人进行会见教育、疏导后,能积极悔过,深刻反醒自己的行为,并当庭表示认罪,也是初犯,无前科,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四、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行为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伤情鉴定报告》内容,被害人何某兵、李某连只是受到轻微伤,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
五、******
六、******
综上所述,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日期:2018年 12月28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