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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张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辩护词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9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523次举报

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一审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愿光律师接受被告人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审理的“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中担任被告人某某辩护人。

此前已依法会见张某某,了解相关案情,询问了相关情况,听取其陈述意见,也到贵院对该本案进行阅卷。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现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采纳,依法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具体内容如下:

一、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张某某于2018年10月11日到九佛派出所自动投案自首,从张某某口供供述以及庭审调查内容,均可以反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情形。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某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和内疚,一直想向涉案被害人道歉并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和精神创伤,希望得到他们的谅解。张某某、张某辉、张某东家属也根据张某某的意愿,于20181214日和15日代表张某某向被害人何兵、李连、林中、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各方达成和解、谅解协议,被害人对张某某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司法机关对张某辉从轻处罚。

、张某某在本案中自愿当庭认罪,具有坦白、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好等可从轻处罚情节 

某某一时冲动,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归案后及辩护人进行会见教育、疏导后,积极悔过深刻反醒自己的行为当庭表示认罪,也是初犯,无前科,建议法庭对张某某从轻处罚。

四、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行为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根据《伤情鉴定报告》内容,被害人何某兵、李连只是受到轻微伤,未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因此张某某的行为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可对其从轻处罚。

五、******    

******

综上所述,对张某某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日期:2018 1228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手机:13502403197;13724825670

   邮箱:921380350@qq.com;

   电话:020-66803299;微信号:GZ66803299。)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