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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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周洋洋律师成功办理乌克兰籍嫌疑人安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决书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12月26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461次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103刑初1363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彼某(外文名:PIOTR ****),男,1985年9月5日出生,国际波兰,护照号码EB028****,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某公寓,因本案于2018年9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梁某某,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格某(外文名:GREBENOZHKO ****),男,1995年6月1日出生,国际乌克兰,护照号码ER73****,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黄浦区黄埔仓T2-2124.因本案于2018年7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周洋洋,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萨某(外文名:SAMOILOV ****),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国籍乌克兰,护照号码ER71****,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番禺区大石某公寓,因本案于2018年8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袁某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波兰语翻译陈某婷、俄语翻译逄某娥,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员。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刑诉【2018】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彼某、格某、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慧兰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及翻译人员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格某伙同萨某、彼某经过事前密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罐喷漆、口罩、手套、太阳帽、摄录设备等作案工具,在本市荔湾区广州地铁西朗车辆段强行攀爬车辆段围闭网、隔音墙等安全设施进入地铁车辆段内,分别使用小罐装油漆喷漆对停于库外L-47道上的一列地铁列车的第15、16节车厢的左侧厢外壁进行涂鸦,造成该地铁列车上述两节车厢外观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254元,并致使该列车停运一天,对地铁运营管理秩序和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所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彼某、格某、萨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纠集在一起,公然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以故意毁坏财物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彼某、格某、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上述三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彼某、格某、萨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彼某彼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鉴于彼某在中国待的时间不久,且对我国法律不了解,在羁押期间被告人已经反省认错,请求从轻处罚。2,彼某在实施行为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3,彼某自愿认罪,配合司法部门,主动供述犯罪事实。4,彼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综上,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格某的辩护人辩护意见如下: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在量刑上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格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做出了深刻的反省;2,格某主观恶性小,由于其所生活的国家在墙上涂鸦最多是罚款,其可能没有意识到在我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3,格某愿意足额对地铁公司进行赔偿;4,格某在中国无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其多次向辩护人表示涂鸦是一时贪玩,没有想到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其是初犯。综上,请法庭考虑其犯罪情节较轻,对其判处缓刑。

被告人萨某的辩护人意见如下:三名被告人不属于纠集在一起,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情节;另外本案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三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达到五千元的起诉标准,应以无罪推定原则,判处被告人无罪。即便萨某构成犯罪,也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愿意赔偿地铁公司;2,萨某所在国家与我国文化的差异,本案三人原本打算在地铁围墙上涂鸦,不属于主观恶性犯罪,主观恶性小;3,萨某属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格某伙同萨某、彼某经过事前密谋,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小罐喷漆、口罩、手套、太阳帽、摄录仪等作案工具,在本市荔湾区广州地铁西朗车辆段强行攀爬车辆段围闭网、隔音墙等安全设施进入地铁车辆段内,分别使用小罐装油漆对停于库外L-47道上的一列地铁列车的第15、16节车厢的左侧厢外壁进行涂鸦,造成该地铁列车上述两节车厢外观受损,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254元,并致使该列车停运一天,对地铁运营管理秩序和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另查明,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格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彼某、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彼某、格某、萨某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委托报案书、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作案工具梯子、喷漆、背包、口罩、帽子、手套、相机等(已原物拍照),被涂鸦列车的照片,被涂鸦车辆列车停放位置的照片,现场视频及截图,被告人对作案过程录像截图的辨认笔录,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事业总部出具的损失说明,修复车辆收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司)鉴(DNA)字【2018】00312号鉴定书,口岸出入境记录,证人张某杰,卢某乐、杨某敏、黎某朝的证言,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身份材料及护照信息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彼某、格某、萨某无视我国法律,故意毁坏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的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彼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

二、被告人格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

三、被告人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

    四、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陈金超

人民陪审员  梁锦锋

人民陪审员  邓少敏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罗燕娜

陈虹艺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