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叶某某不构成强奸罪,请求尽快释放的律师意见书
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有关领导及办案警官:
我们接受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及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局正在侦查的“叶某某涉嫌强奸案”中担任叶某某的辩护律师。
我们已于2014年5月22日到荔湾区看守所依法会见了叶某某,了解相关情况。现就该案件事实及法律方面,提出书面律师意见,请求贵局采纳,并依法释放叶某某或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处理。
一、本案应当定性为“卖淫嫖娼”的治安案件,不应定性为“强奸罪”刑事案件,贵局以“强奸罪”追究叶某某,与事实不符。
据了解:叶某某看到入住的上九湾酒店有按摩服务的名片,其打电话给名片上的联系人(一个男子),说好价钱为600元。过了一会儿,入来了一个女子(即后来的报案人),该女子入门后即向叶某某收取了600元的服务费,两人洗澡后躺地床上发生“嫖娼”行为。发生“嫖娼”关系前,那女子包里带有避孕套,其没有要求叶某某戴上;当叶某某进入高潮时,那女子以叶某某不戴避孕套,向叶某某提出要增加200元,叶某某不同意,叶某某立即终止“嫖娼”行为。那女子见叶某某不同意增加费用,就报案报复叶某某,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我们认为:1、该女子包里有大套的避孕套,该女子是被叶某某联系的一个男子安排过来的,可以认定该女子是性服务者。该女子收钱对外提供性服务,是一种卖淫的行为;而叶某某的行为属于“嫖娼”行为。叶某某在与该女子发生“嫖娼”关系前,已支付600元嫖资,双方达成了“卖淫嫖娼”关系,叶某某及那女子的行为均属于治安处罚处理的范围。
2、那女子为叶某某提供性服务的过程中,完全是自愿的,叶某某没有强迫、威胁她;仅是发生嫖娼过程后,因为那女子要求叶某某增加嫖资,才与叶某某产生矛盾,那女子才报案报复叶某某,案件带有特殊性。这种情况应按治安案件处理,处罚相关责任人,而不应以强奸罪刑事追究。
3、叶某某是否构成强奸罪,则要看叶某某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是否违背该女子的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有关实际的情况看,叶某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并没有强行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反而该女子是以先收费后服务的方式处理,很大程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而女子以嫖资发生矛盾报案,并没有改变发生性关系前、过程中,双方均是自愿的情况。
4、贵局办案人员应当取证:该女子呼救是否呼救?从酒店人员是否听到呼声?该女子身上衣服是否被撕破?女子身上是否有伤迹?现场是否有打斗的痕迹等方面证据,从而可以推定出:叶某某与该女子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是不是违背女子的意愿?
综上所述,贵局叶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立案侦查,与事实不符,应以治安卖淫嫖娼案件处理才符合实际情况,请求贵局慎重处理,以免错拘错逮。
二、叶某某的家属与报案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贵局按治安案件处理本案,并没有不当。
据了解,叶某某的父亲叶某忠代表叶某某与报案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叶某某家属支付一些补偿费给报案人。报案人对叶某某本次行为表示最大的谅解,同意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某予以取保候审或将本案作为治安处罚处理。所以,贵局按治安案件处理本案,并没有不当。
三、叶某某已深深地吸取本次的教训,且其家庭有年幼的小孩,妻子无业,希望贵局体谅其家庭困难,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决定。
叶某某小孩才一岁多,尚年幼,老婆失业,无经济来源,必须叶某某尽快释放或取保出来,经营小生意,家庭才有经济来源。叶某某被关押时间过多,家庭会破碎,全家人生活无着落。
四、叶某某的父亲叶某忠现在广州,他愿意作为叶某某的担保人,可以保证叶某某能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种规定,随传随时到案,不妨碍侦查,不毁灭证据、不妨碍证人作证,请贵院批准,并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分局
辩护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14年 5月 22日
(卢愿光律师联系方式: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11号保利威座大厦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邮编: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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