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卢愿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广东-广州执业2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周某雄非法持有毒品案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5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00次举报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穗越法刑初字第118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雄,男,199377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五华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五华县***太和村竹头塘。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5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1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2] 1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雄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周*雄在其 暂住处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走木街10号西座202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该住处查获被告人周*雄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103.35(含量为0.53%)、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的白色晶体1.4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63. 2克、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的物叶2. 05克、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褐色粉末9. 51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供认本案事实,并有证人蔡**、王*、阮**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照片的笔录,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涉案毒品、现场情况的照片,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 验)字[2012] 1130号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被抓时对冰毒及K粉呈阳性反应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周*雄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周*雄的供述等证据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 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11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五曰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103.3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1.4克、含氯胺酮成分的白色晶体 63. 2克、含大麻酚、四氢大麻酚成分的植物叶2.05克、含甲基 苯丙胺、氯胺酮成分的褐色粉末9. 51克,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