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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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张某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320次举报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 )东二法刑初字第37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蓬溪县***川江村6社 70号。

辩护人罗**,广东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公安县****油江居委会三组。

辩护人卢愿光、邓秋平,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7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2〕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张*犯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罗*春,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在庭后才提交委托辩护手续,并提交书面的辩护词。在诉讼过程中,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4曰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并于同年5月3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3年10月14日,被告人任*与妻子张*琴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6月12日产下一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任*、张*又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于2011年1月18日产下一女,租住在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振安西路22号后面大院B401房。

2011年7月29日13时许,治安队员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怀疑被告人任*、张*租住的上述出租屋内有毒品,后报警。公安人员赶到出租屋将任*、张*抓获,并在该房阳台搜出一个黑色胶袋,内有一袋白色晶体(重85.3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在其中一个房间的冷气口搜出一个红色袋予,内有一瓶白色晶体(重认67.87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一袋白色晶体(重12.3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一袋白色晶体(重7.0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和氯胺酮成份)、一袋红色药丸(重24.25克,经鉴定含有咖啡因成份)、一袋红色药丸(重0.36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在另一房间的床垫旁边搜出一个黑色纸袋,内有一袋白色晶体(重15.1克,未检出毒品成份)、一袋红色药丸(重0.4克,经鉴定含有咖啡因成份)、一袋红色粉末(重194.4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和咖啡因成份)、一个银色砝码、一个黑色工具; 在该房的电视柜内搜出一袋红色药丸(重8.34克,经鉴定含有咖啡因成份)及一个王老吉铁盒,内有一袋白色晶体(重0.69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一个蓝色香烟盒,该烟盒内有一袋白色晶体(重0.61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份)、一袋白色晶体(重0.55克,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份); 在床底搜出一包白色晶体(重349.8克,未检验出毒品成份)。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张*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任*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他与张*只是男女朋友关系,他很少回出租屋居住,缴获的毒品不是他的,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缴获的毒品都是任*带回出租屋的。

被告人任*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任*没有公开宣称张*是其老婆,且很少回出租屋居住,对出租屋没有产权,应由被告人张*对缴获的毒品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在非法持有毒品中,被告人张*是从犯;2.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3.有部分毒品,被告人张*事前并不知情,不应对该部分毒品承担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查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且上述证据互有关联,相互印证。会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任*、张*重婚、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行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还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张*犯重婚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经查,1.被告人张*明知被告人任*已婚,在任*的婚姻兴系存续期间,被告人任*、张*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儿,该事实有证人陈*富的证言、租赁合同、住院分娩登记材料以及被告人任*、张*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2.涉案的出租屋是二被告人共同租住,被告人张*指证缴获的大部分毒品是任*带回出租屋,被告人任*亦曾供述有部分毒品是其所有。同时,结合二被告人均有吸食毒品,被告人张*以各种理由拒绝治安队员入出租屋登记里的情况,足以证实二被告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事实,二被告人应对从出租屋内搜获的毒品共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张*辩护人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明知任*带回来的是毒品,仍予以持有并收藏在出租屋内,积极参与作案,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的此点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在任*婚姻存续期间,被告人任*、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共同租住在B401房,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360多克,但考虑到被告人张*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张*的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任*、张*的具体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

一、被告人任*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总和刑期十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姻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1年7月29日起至2027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1年7月29曰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