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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愿光律师成功办理杨某仲诈骗、盗窃案

作者:卢愿光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成功案例浏览:415次举报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07 )海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仲,假名杨**,男,41岁,汉族,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茂名市***袂花镇石浪村尾村十一组。2006年9月14曰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辩护人*,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利,假名董**,男,49岁,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西胜委8组。200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会,假名张*,男,46岁、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吉林省白城市***长庆办事处十二委十组。1999年7月1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减刑于2003年8月7日刑满释放。2006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06]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仲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指控被告人董*利、张*会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仲及其辩护人刘龙、卢愿光、被告人董*利、张*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仲于2005年3月期间,以东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中国区总裁杨大地的虚假身份,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假称可向被害人的贵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港币2.4亿元,合作开发肉牛产业化建设和肉牛精加工项目,但要求被害人支付投资款1%的管理费,及其到贵州考察合作项目期间的一切费用,双方并于同22日,在本市天河北路 时代广场某酒店就上述内容签订《合作意向书》。后被告人杨*仲以到贵州考察且已办妥800万元投资款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王*的考察费用人民币22000元,和投资款管理费人民币80000元,并于汇款当天在本市海珠区交通银行取走上述款项后逃匿。

2006年6月28曰,被告人杨*仲、董*利、张*会伙同同案人郭*经通谋,由被告人杨*仲以东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中国区总裁杨大地的虚假身份,假称可向被害人高*的**(天津)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要求被害人到广东省韶关市建设银行设帐户并存入人民币300000元作为投资保证金。同月30日,被告人张*会伙同同案人郭*,带被害人高*到韶关市建设银行开设户名为高坤的存折,后由同案人郭*以查看存折为名,在被害人不知情下,将其事先开设的户名为高*的存折,与被害人自己开设的存折进行调换。同年7月1日、3日,被害人高*依约向已被调换的存折内分别存入人民币140000元、150000元后,上述被告人持与被调换存折同时开设的银行卡,在本市海珠区建设银行分多次提取人民币288540元并非法占为己有。认为被告人杨*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认为被告人杨*仲、董*利、张*会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盗窃罪。认为被告人张*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认为被告人杨*仲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并列举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资料及录像资料,被告人供述及亲笔供词,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部分赃款(详见扣押清单)等证据,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杨*仲对指控的事实拒不供认,辩解“杨大地”是其曾用名,其没有诈骗及盗窃他人款项,没有发传真要被害人汇钱,没有收款也没有逃匿。其作为“东亚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中国区总裁”的身份是同伙郭扬授予的,该公司的印章及名片也是郭扬交给他使用的,郭扬说该公司在香港注册并可以为他人提供投资款项,因他是中国区的代表,所以没有去过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地址,该公司具体在哪里他不清楚,在指控的第一宗犯罪里以他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是郭*替他办理的,该帐户由他和郭*共同使用,郭*叫他对外签订合作意向书并答应每成功签订一份意向书就给他10000元的报酬,但至今其仍没有分到钱,所以,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在指控的第二宗犯罪里,他与被害人高*签订合同时,认为公司是有能力履行义务的,当他知道同案人去韶关调包时他没有参与,事后也没有和同案人到银行取钱和分赃。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刘龙、卢愿光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杨*仲主观上没有犯合同诈骗罪及盗窃罪的故意,其只是按同伙的安排以自己的曾用名与他人签订合同,事成之后收取劳务费,在客观上也没有以虚假名义与他人签约,现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仲曾发函要求被害人付款、参与调包、取走被害人的款项及事后分赃。被告人杨*仲不清楚也不知道他人行为的性质,不存在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及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情形。被告人杨*仲是被他人利用,事后其没有获利,没有占有他人财物,所以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董*利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会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对于被告人杨*仲认为其没有诈骗及盗窃他人款项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仲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王*、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高*的辨认录像笔录,证人黄*举、宋*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经被告人杨*仲本人签认的合作意向书,被告人杨*仲提供给被害人王*、高*的名片,加盖了东亚备司印章的函件、以“杨大地”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存取款资料、从被告人杨*仲身上缴获的东亚公司印章及67张名片、同案被告人董*利、张*会的指证及被告人杨*仲的供述,证实了被告人杨*仲在第一宗犯罪里,以虚构的单位和身份,利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的事实;证实了被告人杨*仲在第二宗犯罪里,伙同他人由其以虚构的单位和身份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以要求被害人出示保证金为名,引诱被害人开设存折,然后由同案人负责实施调包,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然后分赃的事实。两宗犯罪里被告人杨*仲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及伙同他人实施了盗窃的行为,虽然被告人杨*仲在第二宗犯罪里没有在现场参与调包,但从其与同案人事前商议、作案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实施调包后参与取款及分赃等一系列行为及整个过程看,可以认定其是该宗犯罪的共犯,被告人杨*仲理应承担责任。所以其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仲、董*利、张*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仲、董*利、张*会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仲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定罪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董*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三十曰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曰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扣押的被告人杨*仲的作案工具印章1枚、名片67张,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人民陪审员    吴国祥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     员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