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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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亮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刑初389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亮,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原任广州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已退休)。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3月14日被留置,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9〕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亮犯受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希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亮及其辩护人卢愿光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5年至2006年间,周某亮利用担任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过程中,为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伙同白云物流公司市场总监侯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靳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亮分得人民币20万元。
(二)2014年间,被告人周某亮利用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转接给白云物流公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的承接过程中,为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股东广州市颐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辛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0万元。
(三)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亮通过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及提高该公司在白云机场海关经营的国际快件业务每日清关件数等方面,为上通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60万元。
(四)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亮利用其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和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招标过程中,为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世润翡翠装卸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威时沛运公司副总经理姜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30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周某亮的干部履历表、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国际货物打板业务合同、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转接协议、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证人侯某、靳某、辛某、王某1、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亮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亮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意见,请求法庭考虑。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周某亮归案后主动交代收受姜某贿赂款案情,具有坦白情节,并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其收受辛某、王某1、靳某款项的其他犯罪事实,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并作出减轻处罚。二、起诉指控的第三宗犯罪,其中周某亮帮助王某1办理国际快件营运人资质证件收受的250万元部分,周某亮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依法不构成受贿罪。三、周某亮具有积极退赃的情节,是初犯,无前科,其行为没有给国家、集体、单位、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周某亮在退休前为白云物流公司做出过很大贡献,现身患心脑血管硬化、高血压等疾病,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较低数额罚金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亮利用担任白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60万元。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901.500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05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周某亮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国际货站开展国际货物打板业务过程中,为香港世润翡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物流公司)提供帮助,并伙同白云物流公司市场总监侯某(另案处理),共同收受翡翠公司实际控制人靳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亮分得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二)2014年间,被告人周某亮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广州市海通科技服务公司转接给白云物流公司的进出口空运舱单录入业务的承接过程中,为广州空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股东广州市颐丰众和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辛某(另案处理)分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2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三)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亮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形成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请托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通公司)向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进行备案,以及提高该公司在白云机场海关经营的国际快件业务每日清关件数等方面,为上通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1(另案处理)分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36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
(四)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周某亮利用担任白云物流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白云物流公司拼装区经营人资质认定和国际货站搬运业务外包项目招标过程中,为威时沛运货运(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世润翡翠装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装卸公司)提供帮助,并收受威时公司副总经理姜某(另案处理)分多次贿送的现金人民币63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此外,本案事实还有经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关于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1、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亮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并作出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第一、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1月29日,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周某亮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监察立案调查,期间周某亮出境躲避侦查,2019年3月14日,办案人员在周某亮居住地楼下停车场将其抓获,并采取留置措施。周某亮被采取留置措施后,在第一次讯问时其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不予承认,后经思想教育及自我反省,坦白了其收受姜某贿赂款项的问题,并陆续交代了番禺区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辛某、王某1、靳某等人贿送款项的问题。上述证据证实周某亮并非主动投案,其在被调查时供认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系同种罪行,故其不构成自首。周某亮主动坦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宗犯罪,其中周某亮帮助王某1办理国际快件营运人资质证件,收受的250万元部分,周某亮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依法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经查,(1)行贿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请托周某亮帮助是因为周某亮是白云物流的总经理,在这个职位上,认识很多海关、邮政等单位的领导,他出面请托这些人帮忙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的资质,这些单位的领导都会看在他的面子上予以帮助,其是看中了这一点,认为周某亮可以在办理国际快件运营人资质的过程中帮到其,才会答应送钱给周某亮的。(2)证人江某(时任白云机场海关的副关长)的证言证实,周某亮打电话给其,提出广州上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正在申请办理海关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的系统备案手续,让其帮忙。其帮忙是因为周某亮当时是白云物流公司的总经理,白云物流公司是白云机场海关监管场所的业主,白云机场海关在现场工作的场所、办公条件需要白云物流公司提供,机场海关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需要白云物流公司的配合和支持。(3)被告人周某亮的供述证实,其接受王某1的请托后,请托国家工作人员江某、张某1等人为王某1办理相关资质给予帮助和打听消息。上述证据证实周某亮收受王某1该250万元系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以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故其收受该250万元应依法计入受贿数额。
综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惟被告人周某亮如实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周某亮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和犯罪数额,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30年9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周某亮的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监察委员会的赃款人民币901.5005万元,列入上述追缴范围,余款358.4995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钟海燕
审判员  曹治华
审判员  许媛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冬阳
黄藻诗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