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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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抢劫案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5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男,汉族,1985年3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高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高州市***乐山岭头村13号。因本案于2011年9月28曰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愿光、邓秋平,均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1 ) 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 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5日17时30 分许,被告人曾**伙同曾大*、朱*宗(均已另案判决)经事前预谋,在广州市天河区环城高速东圃入口匝道处,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故意用撞车的形式迫停被害人邓*驾驶的一辆奇瑞东风之子(粤BPJ605 )小汽车,由被告人曾**望风,曾大*、朱*宗采用恐吓及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邓* 防砸车内的一个手提包,包里有人民币约2000元及掌上电脑、MP3各一个。被告人曾**于2011年9月28日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曾**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曾**是被纠合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曾**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曾**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综上,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17时30分许,同案人曾大*、朱*宗(均已另案判决)纠合被告人曾**,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北京现代伊兰特小汽车到广州市天河区环城高速东圃入口匝道处,故意用撞车的形式迫停被害人邓*驾驶的奇瑞东风之子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PJ6**),由被告人曾**望风,曾大*、朱*宗采用恐吓及威胁的手段抢走被害人邓滨放在车内的手提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元及MP3 1个等物品。2011年9月 28,被告人曾**到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投案自首。本案赃物赃款未缴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本浪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邓*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邓*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车辆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曾**的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同案人朱*宗、曾大*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曾**的供述、亲笔供词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结伙以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被告人曾**受同案人纠合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