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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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职务侵占案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07日 4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以穗萝检公诉[200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杨*文、曾*海、李*、欧*汉、杨*锦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宏武出庭支持公诉,被止人张 *勇、杨*文、曾*海、李*、欧*汉、杨*锦及辩护人卢愿光、范*、冯*锋、龚*英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延长本案审理期限一个月。公诉机关因需要补充侦查,于同年8 月20日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予以同意。公诉机关于同 年9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系***(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品仓发货员,负责出货作业及单据核准;被告人曾*海系***公司成品仓搬运班长,负责安排搬运工完成出货及装车堆码;被告人杨*锦系成品仓仓管员,负责产品进出仓作业;被告人欧*汉系财务部监发员,负责现场监督发货。2008年1月 至2008年8月间,被告人张*勇与被告人杨*文合谋后,先后纠集被告人李*、被告人曾*海、同案人陈忠云(另案处理)、被告人欧*汉、被告人杨*锦,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时分时合的形式,窃取***(中国)有限公司的浴具牟利。作案中,具体由被告人杨*文、张*勇联系买家,被告人曾*海、李*、欧*汉填写发货单,被告人陈忠云、杨*锦在仓库中找出所需浴具、安排装车,再由被告人曾*海写放行条,交由被告人张*勇或杨*文运出并销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勇、曾*海、李*、欧*汉、杨*锦与被告人杨*文相勾结,结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时分时合的形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勇辩称:其没有拉拢被告人李*、曾*海,侵占财物的数量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被告人曾*海只是给了其运费人民币5000元。其共参与作案7次。

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为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集团作案,量刑上应与集团作案区别对待。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勇职务侵占的数额不准确,应当扣除货物的利 润(30% )和税金(7% )计算,即应是人民帀179985元。因所侵占的是存放在仓库待销的货物,而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咭论是包括货物销售的利润和税金在内的,故不合理。3、被告人张*勇是初犯,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张*勇家庭困难,家中有患病的80 高龄母亲,有两名子女需要抚养。为此,请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张*勇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给予适用缓刑。该辩护人在法庭上出示了 《广东省法院系统代管款(物)收据》(NO.880662)

被告人杨*文辩称:其侵占的浴具只有9套。

被告人曾*海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侵占A-0828型电脑蒸汽房1套有误,其没有参与侵占该套浴具。

被告人李*辩称: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被告人欧*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海、张*勇、李*、欧*汉、杨*锦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分时合,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互相配合,共同将本公司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文明知被告人张*勇、曾*海侵占公司财物,事先与其通谋并提出所要购买的浴具型号,事后将所侵占的财物收购转卖牟利,其行为亦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海、张*勇、李*、欧*汉、杨*文、杨*锦犯职务侵占罪的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指控被告人曾*海、张*勇、李*、欧*汉、杨*文与同案人陈忠云共同窃取***公司的A-0828型、A-0835型电脑蒸汽房各1套,被告人张*勇、李*、杨*文共同窃取公司的A-0818型、A-0828型、A-0835型、A-0819型电脑蒸A房 各1套,被告人曾*海、杨*文共同窃取GUCI-850型电脑蒸汽房 1套以及被告人杨*文参与部分作案的证据不足,应予纠正。被告人曾*海、张*勇、李*、欧*汉、杨*文、杨*锦认罪、悔罪态度好,并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五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评析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曾*海辩称其没有参与侵占1套A-0828型电脑蒸汽房。经查属实,理由如前述。

二、关于被告人张*勇辩称其只参与侵占7次。经查,被告人 张*勇参与的犯罪数额,有被告人曾*海、张*勇、欧*汉的供述等相互印证的证据为证,足以认定,且被告人张*勇没有提出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勇的亲属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窃。

三、对于被告人张*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关于该辩护人提出本案为普通的共同犯罪,不是集团作案, 量刑上应与集团作案区别对待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和有 关法律规定相符,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2、关于该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勇职务侵占的数额应当扣除货物的利润(30%)税金(7%)予以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广州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所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单位的中等出厂价作出的,该鉴定结论(单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认可。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勇是初犯,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4、关于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勇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张*勇在充分证据面前未能供述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认罪态度一般,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被告人杨*文辩称其侵占的浴具只有9套,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该辩解成立,予以采纳。

五、对于被告人杨*文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文在本案涉及的职务侵占过程中只起从犯的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文事前与被告人张*勇等通谋,承诺购赃,并提供所需浴具的型号等相关信息,此对犯意的形成起相当大的作用,与其他共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侵占所 起的作用相当,本案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都处于一个必要的环 节:要么使得犯罪顺利进行,要么使得犯罪不被较快发现,要么是赃物较快转移销出。故本案难于区分主犯和从犯。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该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勇与被告人杨*文合谋没有证据支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文对其与被告人张*勇、曾*海事前有合谋的事实供认在案,与其他被告人的供述 不能相互印证,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该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文伙同张*勇纠集其他案犯侵占没有充分证据的辩护意见,此是对起诉书的误解,起诉书只是指控被告人张*勇与被告人杨*文合谋后,由张*勇纠集 李*等被告人。

4、该辩护人关于不能推定本案所侵占的浴具均卖给被告人杨 *文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5、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文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 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六、对于被告人欧*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1、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上述。

2、该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欧*汉有坦白情节,且为初犯、偶犯, 有悔罪表现,并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 纳。

七、关于被告人李*辩称其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上述。

八、关于各辩护人提出对相应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 查,本案各被告人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本案为内外勾结的团伙 作案,社会影响较大,且造成被害单位的大额财产损失无法挽回, 故各被告人均尚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步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斯—日,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7月 20日止)。

二、被告人张*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4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曰折抵刑期一,即自2008年10月9起至2010年8月8 日止)。

三、被告人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 20日止)。

四、被告人欧*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1日起至2010年6月20日止)。

五、被告人杨*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5日起至2010年3月4 日止)。

六、被告人杨*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22日起至別09年12月二 21日止)。

七、追缴被告人张*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中国)有限公司(由本院执行)。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