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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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庄某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30日 4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志宏,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庄某某,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关于周某某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判决,庄某某应当履行向周某某清偿货款109583.3元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2492元。因庄某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经权利人周某某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庄某某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粤A×××××、XXXX小型汽车两辆,因上述车辆下落仍在查找中,故暂未能作扣押变现处理。为限制该两车转让,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16日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本院依法派员到被执行人暂住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搬离该处,没有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深圳宝安区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亦没有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庄某某至今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相关执行联动部门通报。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调查取证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其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现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穗南法执字第153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