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广州荔湾支行,住址:****。
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启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李**,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汉,住址:****。
被执行人:广州斯力特**限责任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汉,住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李**、广州斯力特**限责任公司、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本金13038374.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发现车牌号码为粤a×××××的梅某-奔驰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名下,已经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未能处理变现;被执行人黄**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某房和被执行人李??名下的增城市新塘镇某号、增城市新塘镇某号房产均为本案抵押物并被其他法院查封,经要求查封法院移送我院执行未果,暂无法拍卖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3日,已将四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