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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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李**、广州斯力特**限责任公司、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4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广州荔湾支行,住址:****

负责人:孙路希,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启坚,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李**,职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汉,住址:****

被执行人:广州斯力特**限责任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汉,住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广州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李**、广州斯力特**限责任公司、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清偿借款本金13038374.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查,发现车牌号码为粤a×××××的梅某-奔驰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广州市**限公司名下,已经予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未能处理变现;被执行人黄**名下的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某房和被执行人李??名下的增城市新塘镇某号、增城市新塘镇某号房产均为本案抵押物并被其他法院查封,经要求查封法院移送我院执行未果,暂无法拍卖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3日,已将四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