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1日 7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潘进烨,男,汉族,1968年7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杨崇伟,男,汉族,1954年6月??日出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段小华,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东,男,汉族,1977年7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李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永贵。
委托代理人张筱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进烨诉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潘进烨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泰安南路98号705房、及第三人王少芬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4栋1001房、32号2栋3单元1602房予以查封。现原告潘进烨以与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潘进烨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屏东支行(账号:20020?????10004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珠海隧道北支行(账号:44001?????9053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珠海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10008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东莞中堂支行(账号:74498?????600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账号:44001?????80530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万江支行营业部(账号:20100?????20019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七、解除对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堂支行(账号:50009985530xxxx)的存款在7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八、解除对原告潘进烨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泰安南路98号705房(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94000xxxx)的查封。
九、解除对第三人王少芬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4栋1001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7xxxx号)的查封。
十、解除对第三人王少芬自愿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景莲街32号2栋3单元1602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17xxxx号)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