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永利?????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麦仲钱。
委托代理人段小华,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东,男,汉族,1977年7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
法定代表人黄李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永贵。
委托代理人张筱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利?????公司诉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永利?????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永利?????公司以与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永利?????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屏东支行(账号:20020?????10004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隧道北支行(账号:44001?????905300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珠海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10008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原告永利?????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