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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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某建设公司与云浮某公司等施工合同案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0日 5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永利?????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麦仲钱。

委托代理人段小华,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康,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晓东,男,汉族,1977年7月??日出生,住址:??????。

被告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中堂镇。

法定代表人黄李爱。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秋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鸿?????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

法定代表人罗永贵。

委托代理人张筱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利?????公司诉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云城法河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对原告永利?????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房屋予以查封。现原告永利?????公司以与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东莞东日?????有限公司、云浮泓泰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和解为由,原告永利?????公司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屏东支行(账号:20020?????10004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隧道北支行(账号:44001?????905300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告河南五?????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珠海业务处理中心(账号:20020?????10008xxxx)的存款在12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

四、解除对原告永利?????公司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座落在佛山市石湾沙岗永利?????公司宿舍楼(自编18号)一幢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