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愿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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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杰校园伤害索赔案(协商,成功索赔7万元)

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47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关于秦X 杰右眼被刺伤的经过及要求

    事情发生于2006年11月10日,广州市同德围XX花园小学,在当天中午时分,五(二)班秦X杰同学与六(一)班武术班的米X同学在一起习武,当其时体育教练也在场指导,指导完后,再教其他同学练习,让他俩自由练习,在他们练习的过程中,米X同学要求秦X杰拿起树枝让其砍,米X挥刀连砍好几刀,事情就发生在那一刹间,秦X杰的右眼被划了一下,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为只是木屑飞进了眼睛,秦X杰当时用手揉了几下,并告诉了教练,教练当时并没在意,也没有带其到学校医务室,后来秦X杰独自去了医务室,医务人员随意看了看,以为只是沙子入了眼,让其用清水清洗,后来秦X杰用水清洗后就接着上下午课了。
    下午放学回家后,因为秦X杰害怕我骂,所以也就没有对我说,当天晚上睡到半夜时,秦X杰眼睛痛得厉害,向我说清了事情的原委,于次日(2006年11月11日)早上7时,我带他到了罗冲围中医院看,但中医院没有看眼科,接着我带他到了中山八路荔湾医院挂了急诊,主诊医生观察了一下,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初步诊断为右眼球轻度破裂,眼膜损坏,并确定是刀伤所致,随即听从医生的建议转到中山大学眼科医院,到了医院我向医生说明了有关情况,检查后即进行了手术,对眼球进行缝补。术后医生对我说,因为眼球受到严重损害,视力恢复几乎为零,这次手术花了六千多元。
    住院当天,肇事者米X的妈妈到医院探望了一下,只是说了句:“不好意思,好好休息一下。其它就没有提及,更没有提及费用的分摊问题。
    学校方面也没有派人过来处理,事后我到学校说明情况,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但校方竟说此事的责任在米X家长身上,完全在推卸责任,摆出一点责任也没有的姿态,说过几天给电话答复,期间提及到学校保险问题,校方说只投了责任险,没有投保意外险,完全是一副不了了之的态度。
    从出事到现在,治疗总的费用一共用去八千多元,肇事方和校方没有出过任何的费用,医生还说秦X杰的眼睛可能就这样废了,如果今后要换晶片或眼膜的话,费用就更大了,我家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得起这笔费用。
所以就上述问题想提出起诉,起诉肇事方和校方赔偿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


                                              秦X杰的母亲:秦X芳
                                                电话:35541XX
                                                2006、11、20


                             二、律 师 意 见 书


致秦X芳女士:
     关于您反映秦X杰右眼在学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被刺伤索赔一案,我们研究了您提交的材料,认为目前起诉,在证据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目前秦永杰被损害过程的证据非常欠缺,没有相关的证人
(排练老师、学生等)证言证明当时的情形(学校组织排练的情况、老师中途离开,侵权学生用刀刺伤秦X杰、秦X杰向老师反映情况,老师如何处理;秦X杰到校医室告知情况,校医如何处理等),如果学校与侵害者学生、该学生家长全盘否定有关的经过,反说是秦X杰的眼睛是其自己损伤的,对于谈判及诉讼追讨均很不利,在证据没有固定的情况下,律师如果这时候出面直接交涉或发律师函处理,反使对方提高警觉,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诱导相关人员歪曲事实,增加事情解决难度。在现在双方还可以协商、未完会对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补救:通过秦X杰家属找学校有关负责人、指导排练教师、其他排练的同学、侵权学生及家长谈话,以录音的方式(接触录音或电话通话录音)或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固定秦X杰被刺伤相关过程、校方对事情的肯定、侵权方对事情的确认等方面的有关证据。
二、 尽量了解到侵权者米X的父母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
复印件、财产情况等材料,因为本案学校及侵害者米X的父母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缺少米X的父母作为被告方,对维护权益没有好处。(这些可以通过学校了解,只要方式得当,学校应会提供,学校说没米X父母的身份材料不正常,或由学校班主任向米X父母了解。)
     律师建议:
一、 目前没有固定证据及相应的材料,现在不适宜起诉,如
果停留在诉讼法律层面且双方对立情况,该案胜诉的难度比较大,即使律师介入,向学校及相关的人员调查取证也不易;即使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因此前他们有了沟通,事实方面与此前也大不一样。
二、 如果学校主动提出,要求秦X杰家属找律师过来谈判,解
决相关事宜,律师这时可以介入与学校交涉,试图通过协商,争取解决。
三、目前的秦X杰右眼还治疗中,情况还不稳定,建议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与校方、肇事方商谈,由校方、肇事方预付部分费用,尽力使秦X杰的右眼视力得到最好的恢复。
四、从现在至秦X杰视力恢得期间,你可以按我们的指引有意识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在秦X杰的病情稳定后,先通过协商能否解决此事。如果无法解决,视情况再决定起诉,这样更能较好地维护秦X杰的合法权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6年11月25日

 

           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中鉴号:20071441 临床号:34176
   委托单位:秦X芳
   委托事由:评残
   委托日期:2007年3月22日
   检验日期:2007年3月22日
   报告日期:2007年3月26日
   被鉴定人:秦X杰
   一、 案情:
   被鉴定人于2006年11月10日受伤。
   二、 病历摘要:
    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病历:2006—11—11,因被树枝碰伤后右眼视朦一天。VOD指数/眼前,VOS 1.5,急诊行右眼角膜伤口修补加前房成形加前房注药,出院前复查B超右眼玻璃体轻度混浊,未见网脱声像。2006—12—18,VOD 0.2 ,VOS 1.5。2007—3—18,VOD 0.4 ,VOS 1.2+3,右眼角膜中央全层混浊,晶体后囊混浊。诊断:外伤性白内障OD。
   三、 法医检学查:
   1、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行入室,对答准确,检查合作;
   2、 右眼角膜中央见片状混浊,晶体稍混浊;
   3、 右眼视力0.4。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眼穿通伤,经手术治疗,现右眼角膜中央片状混浊,晶体后囊混浊,出现外伤性白内障。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2、f条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j级第七款,上述损伤属十级伤残。
  五:结论:
   秦X杰所受上述损伤属交通十级;工伤十级伤残。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成X定
  副主任法医师:刘X山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邮编:510080,
联系电话:87330559


              四、致广州市白云区XX花园小学律师函

致广州市白云区XX花园小学有关领导:
    本律师受秦X芳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贵校组织五(二)班秦X杰练武活动的过程中,其右眼被刺伤的有关赔偿事宜”致函贵校,请贵校在收函后,能从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尽快与秦X杰的家属协商处理好有关赔偿事宜,以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媒体介入,甚至引发官司,影响贵校的声誉,损害贵校多年以来苦心打造的品牌。
    一、出函经过:
    为了出具本函,秦X芳向本律师提交了秦X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秦X杰《学生证》、《学费收据》、《中山大学眼科医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本律师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有关证据显示:
    1、 秦X芳与秦X杰为母子关系,秦X芳为秦X杰的法定代理人。
    2、 秦X杰是贵校五(二)班的学生,与贵校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3、 秦X杰是在贵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右眼被刺伤,治疗后,现病情稳定,经鉴定伤残为十级。(注:从受伤至现在,有关医疗费贵校此前已给秦X芳报销。)
     二、法律分析:
    1、 导致秦X杰右眼被刺伤的损害后果,米X是直接的施害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有关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另外,贵校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疏忽,且事后救治措施不当,也存在明显的过错;贵校应当与直接施害者米X的父母,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秦X杰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酌情的营养费等。因有关的医疗费用,贵校此前与秦X芳已报销,在此不重复。现在列举贵校仍需支付的款项:
   (1)、十级残疾赔偿金39702元(计算方式:19851元/年×20年×10%=39702元)
   (2)、鉴定费:650元;
   (3)、营养费:3000元;
   (4)、后续治疗费:40000元(换晶体、清除白内障手术约30000元,医疗费约10000元)
   (5)、后续治疗期间交通费1500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200元(计算方式:1800元/月÷30天×20天=1200元);
   (6)、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至(6)项合计:95050元。
    上述(1)—(3)项已实际产生,(4)—(5)项虽未产生,但实际上是必然要产生的费用,特别是后续治疗费已经眼科医院有关专家估算的最低费用,贵校也可向有关单位了解。因而以上(1)至(6)项的费用,贵校应一并支付,以便于事情协商解决,达成协议。也有利于秦X杰近期将要进行换晶体、清除白内障的手术得以顺利的开展,使其视力能得到较好的恢复。
    三、受托声明:
    希望贵校收函后,7日内就该事件的解决给予回复,否则,我们将根据秦X芳的授权,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据了解,秦X芳届时亦会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该事件的情况,有关权威媒体对该事件已给予高度的关注,也很有报道的兴趣。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4月5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关于秦X 杰右眼被刺伤的经过及要求

    事情发生于2006年11月10日,广州市同德围XX花园小学,在当天中午时分,五(二)班秦X杰同学与六(一)班武术班的米X同学在一起习武,当其时体育教练也在场指导,指导完后,再教其他同学练习,让他俩自由练习,在他们练习的过程中,米X同学要求秦X杰拿起树枝让其砍,米X挥刀连砍好几刀,事情就发生在那一刹间,秦X杰的右眼被划了一下,当时并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以为只是木屑飞进了眼睛,秦X杰当时用手揉了几下,并告诉了教练,教练当时并没在意,也没有带其到学校医务室,后来秦X杰独自去了医务室,医务人员随意看了看,以为只是沙子入了眼,让其用清水清洗,后来秦X杰用水清洗后就接着上下午课了。
    下午放学回家后,因为秦X杰害怕我骂,所以也就没有对我说,当天晚上睡到半夜时,秦X杰眼睛痛得厉害,向我说清了事情的原委,于次日(2006年11月11日)早上7时,我带他到了罗冲围中医院看,但中医院没有看眼科,接着我带他到了中山八路荔湾医院挂了急诊,主诊医生观察了一下,发现事情的严重性,初步诊断为右眼球轻度破裂,眼膜损坏,并确定是刀伤所致,随即听从医生的建议转到中山大学眼科医院,到了医院我向医生说明了有关情况,检查后即进行了手术,对眼球进行缝补。术后医生对我说,因为眼球受到严重损害,视力恢复几乎为零,这次手术花了六千多元。
    住院当天,肇事者米X的妈妈到医院探望了一下,只是说了句:“不好意思,好好休息一下。其它就没有提及,更没有提及费用的分摊问题。
    学校方面也没有派人过来处理,事后我到学校说明情况,要求对此事进行处理,但校方竟说此事的责任在米X家长身上,完全在推卸责任,摆出一点责任也没有的姿态,说过几天给电话答复,期间提及到学校保险问题,校方说只投了责任险,没有投保意外险,完全是一副不了了之的态度。
    从出事到现在,治疗总的费用一共用去八千多元,肇事方和校方没有出过任何的费用,医生还说秦X杰的眼睛可能就这样废了,如果今后要换晶片或眼膜的话,费用就更大了,我家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得起这笔费用。
所以就上述问题想提出起诉,起诉肇事方和校方赔偿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失等一切费用。


                                              秦X杰的母亲:秦X芳
                                                电话:35541XX
                                                2006、11、20


                             二、律 师 意 见 书


致秦X芳女士:
     关于您反映秦X杰右眼在学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被刺伤索赔一案,我们研究了您提交的材料,认为目前起诉,在证据方面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目前秦永杰被损害过程的证据非常欠缺,没有相关的证人
(排练老师、学生等)证言证明当时的情形(学校组织排练的情况、老师中途离开,侵权学生用刀刺伤秦X杰、秦X杰向老师反映情况,老师如何处理;秦X杰到校医室告知情况,校医如何处理等),如果学校与侵害者学生、该学生家长全盘否定有关的经过,反说是秦X杰的眼睛是其自己损伤的,对于谈判及诉讼追讨均很不利,在证据没有固定的情况下,律师如果这时候出面直接交涉或发律师函处理,反使对方提高警觉,隐匿有关证据材料,诱导相关人员歪曲事实,增加事情解决难度。在现在双方还可以协商、未完会对立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补救:通过秦X杰家属找学校有关负责人、指导排练教师、其他排练的同学、侵权学生及家长谈话,以录音的方式(接触录音或电话通话录音)或学校出具书面材料固定秦X杰被刺伤相关过程、校方对事情的肯定、侵权方对事情的确认等方面的有关证据。
二、 尽量了解到侵权者米X的父母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
复印件、财产情况等材料,因为本案学校及侵害者米X的父母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缺少米X的父母作为被告方,对维护权益没有好处。(这些可以通过学校了解,只要方式得当,学校应会提供,学校说没米X父母的身份材料不正常,或由学校班主任向米X父母了解。)
     律师建议:
一、 目前没有固定证据及相应的材料,现在不适宜起诉,如
果停留在诉讼法律层面且双方对立情况,该案胜诉的难度比较大,即使律师介入,向学校及相关的人员调查取证也不易;即使起诉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也因此前他们有了沟通,事实方面与此前也大不一样。
二、 如果学校主动提出,要求秦X杰家属找律师过来谈判,解
决相关事宜,律师这时可以介入与学校交涉,试图通过协商,争取解决。
三、目前的秦X杰右眼还治疗中,情况还不稳定,建议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与校方、肇事方商谈,由校方、肇事方预付部分费用,尽力使秦X杰的右眼视力得到最好的恢复。
四、从现在至秦X杰视力恢得期间,你可以按我们的指引有意识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在秦X杰的病情稳定后,先通过协商能否解决此事。如果无法解决,视情况再决定起诉,这样更能较好地维护秦X杰的合法权益。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6年11月25日

 

           三、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中鉴号:20071441 临床号:34176
   委托单位:秦X芳
   委托事由:评残
   委托日期:2007年3月22日
   检验日期:2007年3月22日
   报告日期:2007年3月26日
   被鉴定人:秦X杰
   一、 案情:
   被鉴定人于2006年11月10日受伤。
   二、 病历摘要:
    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病历:2006—11—11,因被树枝碰伤后右眼视朦一天。VOD指数/眼前,VOS 1.5,急诊行右眼角膜伤口修补加前房成形加前房注药,出院前复查B超右眼玻璃体轻度混浊,未见网脱声像。2006—12—18,VOD 0.2 ,VOS 1.5。2007—3—18,VOD 0.4 ,VOS 1.2+3,右眼角膜中央全层混浊,晶体后囊混浊。诊断:外伤性白内障OD。
   三、 法医检学查:
   1、 被鉴定人神志清楚,步行入室,对答准确,检查合作;
   2、 右眼角膜中央见片状混浊,晶体稍混浊;
   3、 右眼视力0.4。
   四、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因外伤致右眼穿通伤,经手术治疗,现右眼角膜中央片状混浊,晶体后囊混浊,出现外伤性白内障。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第4、10、2、f条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j级第七款,上述损伤属十级伤残。
  五:结论:
   秦X杰所受上述损伤属交通十级;工伤十级伤残。
  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成X定
  副主任法医师:刘X山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专用章

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邮编:510080,
联系电话:87330559


              四、致广州市白云区XX花园小学律师函

致广州市白云区XX花园小学有关领导:
    本律师受秦X芳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贵校组织五(二)班秦X杰练武活动的过程中,其右眼被刺伤的有关赔偿事宜”致函贵校,请贵校在收函后,能从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尽快与秦X杰的家属协商处理好有关赔偿事宜,以免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媒体介入,甚至引发官司,影响贵校的声誉,损害贵校多年以来苦心打造的品牌。
    一、出函经过:
    为了出具本函,秦X芳向本律师提交了秦X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秦X杰《学生证》、《学费收据》、《中山大学眼科医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本律师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
    有关证据显示:
    1、 秦X芳与秦X杰为母子关系,秦X芳为秦X杰的法定代理人。
    2、 秦X杰是贵校五(二)班的学生,与贵校存在教育服务合同关系。
    3、 秦X杰是在贵校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右眼被刺伤,治疗后,现病情稳定,经鉴定伤残为十级。(注:从受伤至现在,有关医疗费贵校此前已给秦X芳报销。)
     二、法律分析:
    1、 导致秦X杰右眼被刺伤的损害后果,米X是直接的施害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为未成年人,有关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承担;另外,贵校在组织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疏忽,且事后救治措施不当,也存在明显的过错;贵校应当与直接施害者米X的父母,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秦X杰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有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酌情的营养费等。因有关的医疗费用,贵校此前与秦X芳已报销,在此不重复。现在列举贵校仍需支付的款项:
   (1)、十级残疾赔偿金39702元(计算方式:19851元/年×20年×10%=39702元)
   (2)、鉴定费:650元;
   (3)、营养费:3000元;
   (4)、后续治疗费:40000元(换晶体、清除白内障手术约30000元,医疗费约10000元)
   (5)、后续治疗期间交通费1500元、法定代理人误工费1200元(计算方式:1800元/月÷30天×20天=1200元);
   (6)、精神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至(6)项合计:95050元。
    上述(1)—(3)项已实际产生,(4)—(5)项虽未产生,但实际上是必然要产生的费用,特别是后续治疗费已经眼科医院有关专家估算的最低费用,贵校也可向有关单位了解。因而以上(1)至(6)项的费用,贵校应一并支付,以便于事情协商解决,达成协议。也有利于秦X杰近期将要进行换晶体、清除白内障的手术得以顺利的开展,使其视力能得到较好的恢复。
    三、受托声明:
    希望贵校收函后,7日内就该事件的解决给予回复,否则,我们将根据秦X芳的授权,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据了解,秦X芳届时亦会向教育行政部门反映该事件的情况,有关权威媒体对该事件已给予高度的关注,也很有报道的兴趣。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4月5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卢愿光律师,男,广东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华南理工大学在职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通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4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