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卢愿光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808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一、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录
2007—1—31—9:50
患者王X杏,女,18岁,于早上8:00许上班上楼梯时(员工专用梯)突然晕倒,神志不清,面色苍白,无恶心呕吐,小便失禁,肢体抽搐等,当时急送私人诊所,未做治疗,急送我院,于8:25送到我院急诊,患者神志不清,无呼吸、心跳,心电图一直线,双侧瞳孔放大,急胸外心脏按压,建立静脉通道,上呼吸机及经皮体外心脏起膊及肾上腺素等药物抢救1小时,患者呼吸心跳无法恢复,双侧瞳孔放大,固定,心电图一直线,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时间2007—1—31—9:31
医生:曾X燕
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章)
二、律 师 函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
我们接受王X杏的父母王X元、李X明全权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王X杏死亡事件,从善意及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致函贵单位,请贵单位收函后,尽快与王X杏家属商谈王X杏的善后及赔偿事宜,以免拖延下去,产生更大负面影响,于贵单位经营未必有好处。
一、 经我们及劳动部门权威人士研究,王X杏的死亡虽然属非因工死亡,但贵单位仍需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前贵单位个别领导拒绝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没有依据。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4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按供养直系亲属1人,2人,3人及以上,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分别发给6个月、7个月、8个月。一次性优抚金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广州市统计局统计,2005年广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2820元。因而贵单位应承担王X杏的丧葬费为:2820元/月X3个月=8460元,一次性救济金(王X杏生前供养父母2人)为:2820元/月X7个月=19740元,一次性优抚金为:2820元/月X5个月=14100元,合计为:42200元。
二、 贵单位收取王X杏的工衣费200元应予退还,王X杏2007年1月份工资557元应予发放,合计为:757元。
贵单位作为一个颇具规模、诚信经营的单位,我们相信贵单位能正确处理好这件事情。如果贵单位在王X杏死亡事情处理不当,我们也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王X杏家属的合法权益。如果事情拖延下去没有解决,产生的费用也将由贵单位承担,同时对贵位也将产生更大负面影响,必然影响贵单位其他员工士气,请贵位权衡考虑。
春节将至,我们希望上述一、二项的费用总共为42957元,请贵单位尽快支付给王X杏家属,以便王X杏家属能尽快处理完后事,返回家乡过年。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2月6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三、协 议 书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禾街XXX商贸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X霞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经理。
乙方:王X元,男,70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父亲。
李X明,女,56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母亲。
特别授权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 乙双方就“王X杏非因工死亡事件”,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丧葬费、救济金、优抚金、工衣费、工资合计为:42957元,视为王X杏死亡事件已全部了结,乙方今后不再追究。
二、 考虑乙方的情况,甲方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乙方500元回家过年交通费。
三、 王X杏的火化、丧葬等后事,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 乙方:王X元、李X明
2007年2月8日 2007年2月8日
四、卢愿光律师谈办案有感
王X杏出生于粤西偏远山区,初中刚毕业,还未满18岁,怀着对人生未来美好的追求,从老家来到广州,入职白云区黄石XX商场做杂工,但入职还不满三个月,就不明原因死亡,这本是一件很悲惨的事件。
王X杏年迈的父母含泪从千里迢迢老家来到广州处理后事,人已仙逝是既定的事情,希望能得到一些补偿,尽快办完后事。但单位不仅没有妥善处理,还百般刁难,拖延事情,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令死者家属内心更为惨痛。
王X杏的姐姐几经波折才找到我们,在律师楼办理委托后,我们立即来到王X杏父母入住的城乡结合部小旅馆,小旅馆很阴暗,正值严冬,有一种悚然的感觉,见到王X杏双亲时,他们面色憔悴,已泣不成声。据了解,他们在此已经呆了一个星期,茶饭不思,终日以泪洗脸,等待王X杏所在单位回复,但日子一天天去,等了一个星期多,单位没有任何的处理结果,王X杏的姐姐向商场交涉,有关人员也百般拖延。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征询有关劳动部门人士的意见,立即出具《律师函》,亲自来到商场找到负责人,本着解决问题的角度,有理有节地将家属的情况、该事情的性质、法律责任等方面情况进行了交涉。刚开始商场态度非常强硬,拒绝承担有关责任,但我们的要求有理有据,并陈述不妥善处理的后果,负责人态度悄悄地发生转变。
过了一天,我们再上门,负责人的态度已完全不同,我们再次陈述了我方的要求,商场也权衡利弊,最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了结此事,避免了漫长诉讼之路。
作为律师,我们对王X杏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王X杏家人今后生活得好。但透过王X杏这个案件,我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出务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录
2007—1—31—9:50
患者王X杏,女,18岁,于早上8:00许上班上楼梯时(员工专用梯)突然晕倒,神志不清,面色苍白,无恶心呕吐,小便失禁,肢体抽搐等,当时急送私人诊所,未做治疗,急送我院,于8:25送到我院急诊,患者神志不清,无呼吸、心跳,心电图一直线,双侧瞳孔放大,急胸外心脏按压,建立静脉通道,上呼吸机及经皮体外心脏起膊及肾上腺素等药物抢救1小时,患者呼吸心跳无法恢复,双侧瞳孔放大,固定,心电图一直线,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时间2007—1—31—9:31
医生:曾X燕
广州市白云区第一人民医院医务科(章)
二、律 师 函
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
我们接受王X杏的父母王X元、李X明全权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就王X杏死亡事件,从善意及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致函贵单位,请贵单位收函后,尽快与王X杏家属商谈王X杏的善后及赔偿事宜,以免拖延下去,产生更大负面影响,于贵单位经营未必有好处。
一、 经我们及劳动部门权威人士研究,王X杏的死亡虽然属非因工死亡,但贵单位仍需对此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前贵单位个别领导拒绝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没有依据。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第4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计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按供养直系亲属1人,2人,3人及以上,以上年度市职工月均工资为基数分别发给6个月、7个月、8个月。一次性优抚金仍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广州市统计局统计,2005年广州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2820元。因而贵单位应承担王X杏的丧葬费为:2820元/月X3个月=8460元,一次性救济金(王X杏生前供养父母2人)为:2820元/月X7个月=19740元,一次性优抚金为:2820元/月X5个月=14100元,合计为:42200元。
二、 贵单位收取王X杏的工衣费200元应予退还,王X杏2007年1月份工资557元应予发放,合计为:757元。
贵单位作为一个颇具规模、诚信经营的单位,我们相信贵单位能正确处理好这件事情。如果贵单位在王X杏死亡事情处理不当,我们也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王X杏家属的合法权益。如果事情拖延下去没有解决,产生的费用也将由贵单位承担,同时对贵位也将产生更大负面影响,必然影响贵单位其他员工士气,请贵位权衡考虑。
春节将至,我们希望上述一、二项的费用总共为42957元,请贵单位尽快支付给王X杏家属,以便王X杏家属能尽快处理完后事,返回家乡过年。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卢愿光
2007年2月6日
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2楼,邮编:510050
电话:83858533 手机:13724825670、13502403197
三、协 议 书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嘉禾街XXX商贸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林X霞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经理。
乙方:王X元,男,70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父亲。
李X明,女,56岁,住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7号,系王X杏母亲。
特别授权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甲、 乙双方就“王X杏非因工死亡事件”,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丧葬费、救济金、优抚金、工衣费、工资合计为:42957元,视为王X杏死亡事件已全部了结,乙方今后不再追究。
二、 考虑乙方的情况,甲方从人道的角度,给予乙方500元回家过年交通费。
三、 王X杏的火化、丧葬等后事,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甲方:广州市白云区黄石XX福购物商店 乙方:王X元、李X明
2007年2月8日 2007年2月8日
四、卢愿光律师谈办案有感
王X杏出生于粤西偏远山区,初中刚毕业,还未满18岁,怀着对人生未来美好的追求,从老家来到广州,入职白云区黄石XX商场做杂工,但入职还不满三个月,就不明原因死亡,这本是一件很悲惨的事件。
王X杏年迈的父母含泪从千里迢迢老家来到广州处理后事,人已仙逝是既定的事情,希望能得到一些补偿,尽快办完后事。但单位不仅没有妥善处理,还百般刁难,拖延事情,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令死者家属内心更为惨痛。
王X杏的姐姐几经波折才找到我们,在律师楼办理委托后,我们立即来到王X杏父母入住的城乡结合部小旅馆,小旅馆很阴暗,正值严冬,有一种悚然的感觉,见到王X杏双亲时,他们面色憔悴,已泣不成声。据了解,他们在此已经呆了一个星期,茶饭不思,终日以泪洗脸,等待王X杏所在单位回复,但日子一天天去,等了一个星期多,单位没有任何的处理结果,王X杏的姐姐向商场交涉,有关人员也百般拖延。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了解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并征询有关劳动部门人士的意见,立即出具《律师函》,亲自来到商场找到负责人,本着解决问题的角度,有理有节地将家属的情况、该事情的性质、法律责任等方面情况进行了交涉。刚开始商场态度非常强硬,拒绝承担有关责任,但我们的要求有理有据,并陈述不妥善处理的后果,负责人态度悄悄地发生转变。
过了一天,我们再上门,负责人的态度已完全不同,我们再次陈述了我方的要求,商场也权衡利弊,最终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了结此事,避免了漫长诉讼之路。
作为律师,我们对王X杏的遭遇表示同情,希望王X杏家人今后生活得好。但透过王X杏这个案件,我们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更好地维护外出务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