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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者:康昆成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1478人看过

来源:华律网整理  

应当对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犯罪分子种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等。关于哪些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形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应当对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犯罪分子种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执行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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