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康昆成|时间:2017年12月21日|7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陕西某公司与2015年5月20日与西藏某部队某项目某标段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且成立了该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经理为李某,朱某项目部负责人之一,陈某为项目财务负责人。合同签订后,项目部以公司名义聘用了侯某一为质检员,秦某为材料员(与侯某一为夫妻关系),且制作工牌和项目部工作人员公示栏。公司为项目部人员制作工资表,且根据工资表发放了部分工资。
2015年11月18日,候某一与侯某二(侯某一的侄子)合伙与项目部经理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协议由侯某二代侯某一签署完成,协议除约定履约违约金30万元外,同时侯某一需向项目财务负责人交纳30万元保证金(协议签订后保证金交付完毕),项目部大部分劳务应交由候某一与侯某二完成,其中材料由公司予以提供,但施工过程中,公司确要求侯某一垫付部分油费和材料款,该劳务具体有秦某监管完成。
《劳务协议》履行过程中,项目部违反协议约定,将本应当约定由侯某一、侯某二完成劳务交由第三方完成,故双方就劳务结算等方面产生争议,陕西某公司(原告、被反诉人、上诉人)遂以候某二(被告一、反诉原告)、侯某二(被告二、反诉原告)为被告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陕西某公司没有授权项目经理签订《劳务协议》且后期亦无追认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侯某一、侯某二则提起反诉,具体反诉请求包括: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二、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退还保证金300000元、支付劳务欠款55080元、支付燃油费5000元、赔偿违约金300000元、赔偿误工费280280元,共计1439360元。
一、如何区分确认工程分包属于内部承包抑或外部承包是把握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也是处理本案的关键。内部员工承包依旧接受公司的监管,完全在公司的要求下进行工程施工,是有效的,这也是进行结算的一个关键点。
二、项目经理在整个项目的地位,其就该项目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结算、工程量确认等签字也应当视为公司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产生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三、如工程量无法进行鉴定时,应按照双方进行结算确认的工程量、工程款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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