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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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东南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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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干活受伤,为何拿不到一分钱赔偿?

作者:杨国富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08次举报

【原创】作者:杨国富   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受害人)曾在沪昆高速铁路某工地务工受伤,第一次以傅某某为被告,以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起诉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又诉至法院,第二次以傅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凯里某分公司为被告,以同样的理由诉至法院,法院采纳了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凯里某分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笔者作为某某公司的代理律师深表同情原告(受害人)的遭遇,但笔者只能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原告输掉官司的主要原因是,其提供的证据对其不利!原告所提供的第一审判决书作为第二次起诉的证据,这个证据非常关键,第一审判决书称:法官问是否追加某某公司凯里某分公司为被告,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追加其为被告,并承认该案与某某公司凯里某分公司无关。原告所提交第一次起诉的判决书其目的为何?笔者至今没明白!但笔者仅对这份判决就作出二方面的反驳,其一,原告自己承认某某公司凯里某分公司与其无雇佣关系,作为其总公司的某某公司更与其无关系。其二,原告起诉符合一事不再理,请求驳回起诉。原告除了上述对其不利的证据外,还存在其他瑕疵,第二次起诉和庭审时依然主张构成九级伤残,但在第一审判决书载明被告对其鉴定不服,后经过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鉴定其为十级,笔者不仅对其提出反驳,还对其赔偿项目过高,是否按城镇、农村标准等发表意见。
相关法律释义
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不仅仅要惩罚和控制犯罪,而且应保障人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应以损害公民的个人权利作为代价,同时应兼顾程序的经济性。一事不再理原则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限制,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实现诉讼经济价值。
延伸阅读
一、限制国家权力,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权意识已逐渐加强,每个公民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被告人也不例外。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是一场力量悬殊的较量,被告人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国家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因此,“不能允许拥有无穷资源和强大权力的政府对一个已被指控的罪行再度试图使该被告人受定罪,否则必将使其陷入精神上的窘迫、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耗费以及人格上的严重折磨,使其处于持续的忧虑与危险之中。这样,即使是无辜者也极有可能被定罪”。 在一个由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发动的诉讼程序终结后,即使被告人被判无罪,他的名誉、精神、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此时若国家可再次对其进行起诉和审判,被告人的自由、人格尊严将再次受到打击,个人将无情地被政府贬抑为国家权力的客体,程序公平与正义将荡然无存。为了防止权力者滥用权力,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一事不再理原则则能够实现这一目标。该原则要求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不得对同一案件的被告人再次起诉和审判,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则该追诉权即告耗尽。嗣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
二、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
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 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三、法条依据:关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1 、民事诉讼中:
⑴ 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2)《精神损害赔偿解释》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
2 、刑事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1)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117条:(四)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第188条: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
3、行政诉讼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⑴ 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⑵ 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律师结束语】
原告提供劳务受到伤害并构成残疾,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3万元左右,但最终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笔者感到非常惋惜!原告败诉的原因是其不但不懂法,又不认真考察委托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专业律师代理,行事草率,最终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话又说回来,就算原告懂法也没有实务经验,也存在败诉的风险!一个法学科班出生的,在大学苦读四年,还要经过“天下第一大考——司考”,考过后还要到律师事务所踏踏实实的实习一年,最后还要接受司法部门考核组五位考官的面试,考核过关才可以正式的成为一名律师。所以在经济往来越来越多样化、法律适用越来越复杂化的情况下,遇到法律纠纷,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杨国富律师,先后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律专业、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系黔东南州普法宣传志愿律师团成员;2018年-2021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黔东南
  • 执业单位:贵州思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226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股权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