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赋宁|时间:2020年06月10日|1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王海光与刘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4财保60号 申请人王海光,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 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B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滨湖花园二期8#XX、徐州市泉山区杏山子开元四季新城一期B14#3-202房产两处,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A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B名下的坐落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湖北路滨湖花园二期8#2-401房产一处、坐落于徐州市泉山区杏山子开元四季新城一期B14#3-202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C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变卖、抵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