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拆迁安置房,买了真的能强制过户吗?

发布者:李平律师|时间:2019年02月27日|分类:拆迁安置 |2777人看过


你真的了解拆迁安置房

   拆迁安置房能不能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能不能过户?以上问题是此类案件的风险点所在下面以江苏为例,通过团队办理的一个案子来看江苏法院现

阶段的审判尺度,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支持了团队律师的观点。

基本案情

小纨是拆二代,父母房子因征地拆迁购买了N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产权登记至小纨名下,产权证及房屋登记簿中均注明系征地拆迁安置房,但五年内不得上市。小纨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名下唯一值钱就是这套安置房,恰巧老王想买房,于是双方签了买卖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交房时间、违约金、过户等事项。老王按约定支付首付款,坐等房屋交付。But,事情并没有想象那么顺利,小纨反悔了,告诉老王拆迁安置房不能买卖,他们签的合同无效,这下可急坏了老王同志。

于是,老王找我们咨询,他也不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以后能不能过户?有些话,一旦听到,客户就感觉醍醐灌顶,心中大呼:找对人了,简直一语道破天机。其实,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拆迁安置房应区别于经济适用房。

政策导向

2017年之前,江苏法院办理类似案件,没有统一标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规避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破坏经济适用房管理秩序,进而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无效;有的法院认为,合同有效。直到2017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了拆迁安置房并非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解答》第十三条第三款认为,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拆迁安置房是通过支付对价而购买的,小纨和老王为此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合意,并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其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小纨关于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理由不充分,不能成立。案涉房屋作为征地拆迁安置房五年内不得上市,而该房屋尚不足五年,故此房尚不具备过户条件。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有效;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由于还不满足上市条件,配合过户的诉求没有被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该房系征地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的房屋,申请人以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主张案涉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认为:和二审法院观点一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观点总结

目前江苏省内关于签订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只要双方自愿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就是有效的合同。但是,房屋没有完成产权变更,也就还不属于买受人,只有等到规定的5年期限后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才正式属于买受人。

律师提醒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时候,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权属等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和查询,不可盲目购房。同时在购买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进行约定,避免因约定模糊而造成纠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