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4年,61岁老人甲与60岁老人乙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两老人一直居住在乙的住处。2007年乙去世,乙的儿子丙与乙的两位女儿丁戊将老人甲送回甲的女儿处。2014年8月3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乙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此拆迁房屋系丙于1998年自己出资建造,但由于土地证上的权利人登记为乙,故丙以自己和母亲乙的名义获得约104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甲得知此事后,遂于2014年10月29日,以继承乙的遗产名义将丙丁戊告上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约26万元。2014年11月19日,丙迫于无奈委托李平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庭审。
【审理结果】2014年12月4日,经过法庭调解,双方和解,我方当事人丙补偿4.6万元给甲,甲办理撤诉并承诺不再就此事起诉。
【律师点评】甲方凭借从有关部门调取的拆迁协议和结婚证,看似证据充足,胜诉在望。但是经过本网律师仔细研究,找到了98年建房的包工头出庭作证,同时向有关部门调取丙遗忘的关键证据《房屋赠与协议》及见证书,证明早在2001年乙已将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丙,该财产属于丙个人财产,并不属于乙的遗产范围,最终将案件转败为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