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3年3月16日,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别墅一套,并约定面积、单价、总房款等;2013年4月13日,双方签订《溧水县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应于2013年7月2日前交付房屋。
甲按约付清全部房款。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后,乙迟迟未能办理交房手续,在甲的催问下,乙被迫告知涉案房屋因间距不符标准已经平移过,但拒绝退房。甲向南京电视台《法治现场》栏目投诉并采访得知,该房屋平移规划许可手续未获审批,房产部门对此也不知情。
现因乙拒绝退还购房本金并赔偿损失,2013年9月甲迫于无奈委托李平律师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2014年3月24日,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乙公司退还甲购房款并赔偿损失若干、本案受理费由乙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前,涉案房屋已经整体平移3米,甲虽然对房屋的外观进行观察,但无法通过目测发现该房屋是否平移。此时,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披露该重要信息,让甲对该房的状况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而甲在未掌握该信息前提下做出了买房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发生了重大误解。且至判决前涉案房屋尚不具备交付条件,故该合同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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