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04年9月9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乙将座落于本市某小区一套拆迁安置房屋卖与甲,房价28万元,甲按约支付中介费、房款后装修房屋,全家居住至今。
协议签订后,甲得知,涉案房屋系乙于2004年9月8日从丙手中购得。2004年8月1日,丙因房屋拆迁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的资格并与开发公司签订《经济适用房销售协议》,所购房屋即为涉案房屋,总房款为人民币15万元;同年9月8日,丙将涉案房屋以255000元价格卖与乙。
甲居住涉案房屋9年后,2013年涉案房屋价格已达100余万元,丙也具备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条件,但是由于房屋增值巨大,丙意图毁约,收回房屋,辩称其与乙以及甲乙之间的买卖协议无效,拒绝配合甲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要求甲全家搬离居住近10年的涉案房屋。
甲无奈之下委托李平律师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
【律师评析】转让的标的物属于连环买卖中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出卖人有权处分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最后一手买受人起诉前手出卖人,要求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当将登记权利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可判决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于参与中间流转的其他出卖人,可视案情需要追加为第三人。
【审理结果】一、第三人丙限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第三人开发公司予以协助办理;二、第三人丙申领到权属证书后三日内协助甲将涉案房屋过户至甲名下,相关土地收益金、契税由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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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配偶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