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许乃义律师 时间:2019年10月24日 113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简介:
S女士与Y先生双方是再婚家庭,S女士未生育子女,Y先生生育了五个子女,平时S女士的外甥女W女士照顾二位老人比较多,为此S女士与Y先生立了一份共同遗嘱,内容为“我们老夫妻已经进入古稀耄耄之年,趁我们身体健康、头脑清醒,思维敏捷之际……我们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82.89平方米,现在我们居住在此。我们是第二次组建的家庭,男方膝下有两儿三女,女方无子女,但有一外甥女W平时对姨母照顾有嘉,生病住院陪伴在旁,平时有急事随叫随到,犹如女儿般贴心,我们商量后,认为任何一方先走,另一方仍居住在此直到百年后,任何子女都不可占为己有进住此房 此房在我们都仙逝后,才可进行分割,以六个子女六等分为分割原则(男方五个子女,女方一外甥女)"。在Y先生去世后,S女士书写遗嘱变更一份,对双方这前的共同遗嘱进行了变更,自行出售名下的房产,所得财产归其个人所有,不再等百年后由男方子女及外甥女W处理 也不放弃丈夫另一半法定继承的份额。一审法院认为,本案S女士与Y先生夫妇订立的共同遗嘱不能分割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相互牵连不可分割为由驳回S女士的诉讼请求。在败诉后, S女士找到了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的许乃义律师代理上诉,经过精心准备,改变诉讼策略,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2、许乃义律师点评:
由于一审代理的思路有问题,在打撤销共同遗嘱的情况下,S女士和W女士又想继承Y先生的遗产,这显然让一审法官认为此遗嘱中所约定的房屋是不可分割的,否则会损害Y先生的子女的利益,而且出有悖于Y先生生前的意思表示。我在代理此案后和S女士沟通,让她们在二审中放弃继承Y先生的遗产,故S女士变更其在遗嘱中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其并未损害Y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对于Y先生遗产应享有的继承权,亦未违背Y先生对个人名下房屋产权份额处分的本意,故S女士现要求变更共同遗嘱中对于涉案房屋个人名下产权份额的处分,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3、许乃义律师建议:
在代理此类案件后,要通盘考虑,作为代理人要有自己的主见,不能完全听当事人的,要考虑到公平性和合理性。另外,我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虽然没有此类的规定,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都有关于共同遗嘱的类似规定,也可以收集此类规定供法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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