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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朋友圈曝光丈夫出轨,这构成名誉侵权吗?

发布者:丁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483人看过


刘某(男)与张某(女)是一对夫妻。张某发现自己的丈夫与王某(女)同居,而且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张某多次劝说丈夫无效,于是将其婚外情的事情发在了自己的朋友圈,还发布到了当地的网络论坛。刘某发现后,找到妻子,要求删除发布的信息。刘某认为张某的这个行为给他的工作、生活、名誉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于是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本案中,关于张某在社交平台

发布涉及刘某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

是否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呢?



第一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张某公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涉刘某的姓名、住所等隐私信息,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张某虽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不利于刘某的信息,但是在其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发布的真实信息,并没有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另外,张某的发布行为造成的影响范围有限,且属婚姻维权,是对刘某不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提醒警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立法规定来看,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刘某享有名誉权等基本权利。但本案中,张某将刘某婚外情的事实发布在朋友圈和当地论坛上,其是在劝说无效下对已发生事实的一种客观描述,发布的是真实存在的信息。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撰写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参照这一法律适用问题,故张某如实反映事实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从名誉侵权的实质要件来看,若不构成侵权,首先要求发布信息者的主观目的是善意的。张某发布涉丈夫刘某的隐私信息,是出于婚姻维权的需要,追求的是合法利益且有利于弘扬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其主观并非恶意。此外,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有侮辱、诽谤等。侮辱是指用语言或暴力,公然贬损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捏造某些虚假的事实向第三人散布,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散布为其特征。而本案中,张某既没有虚构事实散布,更没有用极端字眼恶意侮辱刘某,造成刘某的社会名誉降低,因此张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刘某的名誉。


最后,从本案事实来看,起因是刘某婚内出轨且不思悔改,张某迫于无奈才将刘某的私事公之于众,公布平台仅限朋友圈和当地论坛网站,而后又及时删除,故影响时间和范围均有限,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若刘某坚持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所受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仅凭自己的主观感受来认定。另外,认定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不仅能够给有错在先的刘某施加一定的压力,还能够警示社会上潜在的行为人引以为戒,从而树立正确的裁判价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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